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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Xi某勇先后兩次借款,共計25萬元。2016年5月至2019年7月1日,Xi某勇先后向Xi某勇轉賬14筆,共計13.05萬元。之后由于后續還款、利息等問題,
隼鳥把Xi莫赫和他的妻子劉莫赫一起告上了法庭。兩審敗訴后,Xi某柱、劉某和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本案中,多段錄音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根據原告提供的錄音,
劉某河曾說:“我們夫妻沒說錢不給你”“我欠你一點錢”。2017年5月31日晚,鄒某上門向Xi某珍借款時,劉某珍曾表示會償還借款。錄音中,劉某珍還稱“他還了你的利息”。
對此,劉某和表示,關于償還貸款的話是在特定環境下為平息事態而說的,并非其真實意思。此外,劉某義還表示,本案錄音材料屬于非法證據,錄音系以威脅、恐嚇等非法手段私下錄制,存在諸多疑點。
錄音證據是證明利益協議的孤立證據,沒有其他證據支持。
東方明珠刑事律師取得的證據,只要不侵害他人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均可作為證據使用。但是,要成為法院認可的證據有許多要求,例如要有原件(原始載體)供法院檢查,
錄音或視頻未經剪輯、剪輯、前后緊密銜接,內容未被篡改。
事實上,只要不侵犯他人權益或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獲取,秘密錄制和拍攝照片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要成為法院認可的證據有許多要求,例如原件(原始載體)供法院檢查,音頻或視頻未經剪輯或編輯,
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沒有被篡改。
“非法錄音”這個詞聽起來不公平,但并不意味著以這種方式獲取證據是非法的。
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因此,只要偷錄、偷拍的證據沒有侵害他人權益或者是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就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從涉案錄音內容來看,其在帶女婿上門討債時雖有踢門等不當行為,但在協商還款過程中并無威脅恐嚇行為,不足以認定其采取暴力威脅方式進行催討
此外,推斷Xi穆提夫婦因受到威脅和恐嚇而作出不實陳述是不夠的。原審庭審中,Xi某珠夫婦對案涉錄音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僅主張案涉錄音證據系在脅迫下產生,不應作為定案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最終,高院駁回了Xi某珠和劉某和的再審申請。此外,高級人民法院官方網站發表的一篇理論文章也討論了這一問題。文章認為,在司法實踐中,鑒于秘密錄音主要是在其他取證方法用盡的情況下采取的措施,
記錄的內容大多不利于被記錄者。被錄音者往往會質疑秘密錄音作為證據的合法性,但否認這種證據的合法性將使當事人更難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因此,只要錄音行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而錄音內容是被錄音人真實意思的表達,且與案件相關,因此很可能被認定為法定證據。
二、竊取記錄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既然偷錄不一定違法,那么哪些偷拍是違法取證呢?
對此,東方明珠刑事律師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取得的證據,
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在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取得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屬于非法取得,法院不予認可。
例如,在他人家中安裝監聽、監控設備進行偷拍,嚴重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因此通過這種方式獲取的視聽資料屬于非法獲取,法院不予認可。
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如果使用這種設備獲得的錄音和錄像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它們也是非法獲得的。
此外,通過欺騙、欺詐、脅迫或違反人類道德的方式獲得的錄音和錄像是非法的,法院不會予以承認,因為它們違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夫妻之間發生沖突,
一方在夫妻共同住所安裝錄音或錄像設備不違法。
東方明珠的刑事律師表示,家是夫妻雙方的共同住所,雙方都有權支配該住所。夫妻雙方在家里的行為對雙方來說都不是隱私。“夫妻之間有矛盾。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
在家中安裝視聽設備獲得的視聽資料不侵犯對方隱私。因此,通過這種方式獲取的視聽資料并不違法,屬于合法證據。"
三、應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秘密錄音的行為不違法,也不是所有的錄音證據都可以被接受。屈雙平介紹,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應當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當合法、真實、相關,對方當事人沒有證據予以反駁。
除合法獲取方式外,錄音錄像內容應客觀真實,未經刪減或剪輯,前后銜接緊密,不可篡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0條的相關規定,如果無法與原件核對,
或者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應當有原件(原始載體)供法庭核對視聽資料,視聽資料不應有疑點。此外,錄音錄像的內容應當與所要證明的事實相關。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繼承糾紛案件中,就涉及到錄音意思表示及其與待證事實關聯性的問題。
一個病友和一個年輕人去世后,他們的三個女兒在遺產繼承問題上產生了很大的分歧,最后鬧上了法庭。在審判過程中,一只貓頭鷹的大女兒被選中指控二姐和三姐變相欺騙和虐待父母,一只貓頭鷹的三女兒被選中即使在母親病重時也變相隱瞞藥物的副作用。
讓母親服用有毒藥物斑蝥,導致母親藥物中毒;選貓頭鷹的二女兒,選貓頭鷹的三女兒。為了奪取財產,他們還立下假遺囑欺騙父親選擇一只貓頭鷹和大姐。選擇貓頭鷹的二女兒和三女兒都否認了姐姐的指控。在案件審理期間,
一只貓頭鷹的大女兒說,在她選擇貓頭鷹之前,她的父親曾承諾給她50萬元,并提交了她與住院貓頭鷹的對話錄音。然而,二姐和三姐盤問說,姐姐的錄音是在午夜或她父親需要休息時錄制的。
每次錄音的內容都是要錢而不是真心照顧父親;從對話方式來看,姐姐一直在自言自語,并使用強烈的誘導使父親處于錯誤的理解狀態。
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董某大女兒提交的錄音,雖有與其父親的對話,但該對話為若干小段,選擇某貓頭鷹的表述并不明確。因此,在沒有其他客觀證據支持的情況下,法院駁回了選擇某梟長女的主張。另外,
貓頭鷹三女兒的選擇還向法庭提供了三姐妹之間的一段對話錄音,以證明三姐妹就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然而,法院發現,根據錄音,盡管三方就遺產分割進行了協商,但他們沒有達成協議。
因此,法院拒絕接受選擇貓頭鷹的第三個女兒的想法。
因選擇貓頭鷹生前與二女兒共同生活,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目前登記在其母親遲某名下的房屋歸貓頭鷹的三個女兒共同所有,大女兒占30%,二女兒占40%,三女兒占30%。
某貓頭鷹名下的存款、養老金、喪葬費也要分。隨后,一只貓頭鷹的大女兒被選中上訴,但二審維持原判。本案提醒社會公眾,在使用合法錄音錄像手段獲取證據時,除清晰外,錄音還應充分體現當事人的證明目的。
對話也應該盡可能完整和具體。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