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中新網11月28日電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決定(以下簡稱《解釋》號)今天公布。《解釋》明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在規定期限內透支,經發卡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視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
資料圖:南京市民展示銀行卡。中新社記者楊波攝
結合司法實踐,兩最高機關將原《解釋》第六條修改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在規定期限內透支,兩次有效催繳后仍未退還卡的。發卡銀行有效期超過三個月。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非法占有目的是否為非法占有,應當根據持卡人的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信用卡申請和透支情況、透支資金用途、透支后表現、未還款原因等綜合判斷。需要等等判斷。不能僅以持卡人未按要求償還貸款的事實來認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解釋》第六條還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不非法占有的例外情況:明知沒有償還能力而大量透支且無法退回的;使用虛假信用證明申請信用卡后透支且無法退回的;透支后通過隱匿、更改聯系方式等方式逃避銀行催收;逃跑、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利用透支資金進行犯罪活動;其他非法占有資金并拒不返還的。”
《解釋》增加一條:領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有效領取”。透支應當在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后進行;收取應當以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據的方式進行,但持卡人故意回避收取的除外;兩次收集之間至少間隔三十天;并遵守有關征收規定或協議。領取是否有效,根據卡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傳遞記錄、信件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其家屬簽名以及其他領取原始證據材料進行判斷-開證行。
《解釋》增加一條:惡意透支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認定“數額較大”;金額5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數額為一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解釋》新增一條:惡意透支金額是指公安機關立案時尚未償還的實際透支本金金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收取的費用由發卡銀行。返還或支付的金額視為實際透支本金的返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交易明細、分類票據(透支票據、還款票據)等證據材料,結合辯解、辯護意見和提出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查相關證據材料,確定惡意透支金額;惡意透支金額難以確定的,應當根據司法會計、審計報告,并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審查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根據核實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性來確定惡意透支的金額。
《解釋》新增一條:惡意透支金額較大且在起訴前已全部返還的,或者有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不予起訴;一審判決前已全部退還的,或者有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因信用卡詐騙罪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不在此限。
《解釋》增加一條:發卡銀行以信用卡透支方式違法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償還的,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的規定申請。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罪處罰。
《解釋》自2018年1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