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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制作使用的決定類法律文書。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開展偵查活動的重要依據。立案決定書制作完畢,標志著公安機關對某一犯罪事實已經立案,可以采取有關強制措施和偵察措施。
答∵什么是立案決定書,確定立案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到立案庭立案,把起訴書交到立案庭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進行立案,把立案決定書交給起訴人,這種法律文書也就是告訴起訴人,你的案件已立案,下一步由審判庭審理,使當事人心里明白,做到心中有數。
刑事案件的立案報告書是公安機關呈請是否立案的內部呈批材料。(公安機關的內部呈批材料)
刑事案件的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經過立案審查后,決定對應當予以立案偵查的案件出具的法律文書。(決定立案后制作的法律文書)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制作使用的決定類法律文書。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開展偵查活動的重要依據。《立案決定書》制作完畢,標志著公安機關對某一犯罪事實已經立案,可以采取有關強制措施和偵察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11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有無犯罪事實應當根據證據認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和《刑法》的有關規定認定。只要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即應立案,而不管是否已經明確行為人是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5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范圍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上批示立案的,也應制作《立案決定書》。
達到標準,依據刑事訴訟法,必須刑事立案,但并不是說肯定判刑,立案后偵查,有些可以調解的組織調解,不能調解的,情節輕微的,可以取保候審,偵查期間情節輕微或過時效等原因 應當銷案,審查期間則是做出不起訴決定,總之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先刑事立案,后續走刑事辦案流程。
不可以作為定罪證據的。
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于所有的相關醫院檢查報告結果,都必須還是要經過相關的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然后所作出的相關鑒定結果,才可以作為最終的定罪證據的。
所以,只是醫院的檢查報告是不可以直接作為定罪證據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