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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員工被解雇時,往往按照“一個月工資滿一年”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這個“月薪”如何計算,往往成為勞資糾紛的焦點。對于平時工資較高的“金領工”來說,計算標準更為講究。
北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今年受理案件:施某于2016年1月4日加入某投資公司,擔任分析師,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2017年3月起,施某的月工資為每月5萬元。2019年8月30日,因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情況下,公司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史某已在該公司工作3年零7個月以上,按照規定應領取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雙方在此問題上不存在爭議。但石某與公司對于以哪個“平均工資”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依據存在爭議。
史先生算了一筆賬:他現在的月工資是5萬元,乘以4個月,得到的補償標準是20萬元。但公司是這樣計算的:石某收入較高,月工資超過上一年該地區員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因此適用三倍上限規則。2017年北京職工平均工資為8467元/月。以此為基礎,我們先乘以三倍,再乘以四個月,最終得到101604元。
雙方的心理預期都倍增,都相信自己的計算方法是正確的。
讓他們沒想到的是,仲裁委員會在聽說施某及公司的算法不符合規定后舉行了仲裁。正確的計算方法應該是這樣的:10592元3次4個月=127104元。
為什么最后的判決會是這樣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專家解釋說,這起勞動爭議非常典型,涉及經濟補償金上限三倍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月工資高于本市平均工資三倍的,上限為本市平均工資三倍,年限上限為12年。
2018年之前,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統計局將聯合發布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該數字將作為三倍經濟補償上限的基數。然而,今年5月底,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北京市統計局發布了兩套不同的2018年全市平均工資數據。傳統做法是兩局聯合發布2018年全市平均工資數據。過去的“北京職工平均工資”已不復存在。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城鎮所有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為94258元;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法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為127107元。
三倍經濟補償基數應以哪個數字為依據?實踐中也出現了爭議。2019年8月16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通知稱,經研究,決定采用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北京市法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職工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中指定的當地政府公布的城市中。計算經濟補償的上限基數。由于法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已經取代了原職工平均工資,因此新的基數應為12710712=10592元。石某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就以此為依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