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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分割的前提是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在處理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糾紛時,通常有以下處理方式:
1.當一方堅持要房子時,另一方可以要錢。房子將判給想要房子的一方,另一方也將得到相應的補償。如果無法協商房產價值,可以找專業評估機構進行房屋價值評估。
2、雙方都想要房子,所以雙方都可以競價,誰出價最高,誰就得到房子。很多情況下,雙方都不愿意采用競價方式,無法就房屋價值進行協商,因此必須先經過評估程序來確定房屋價值。最終由法官決定誰將獲得房子。通常,法官在作出裁決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有利于生產生活、有利于執行、案件規模等。雙方對房地產的貢獻等
3.雙方都不想要房子。您可以申請拍賣或出售房屋并分割收益。
4、雙方都想要房子,但沒有錢補償對方。法院可以決定該房屋應按份共享并決定如何使用。這樣看來,房子已經分了,但實際上并沒有分。未來訴訟可能還會繼續。
2、離婚后經濟適用房如何分割
如果離婚時經濟適用住房分割,屬于共同財產,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取得的經濟適用住房,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雖然經濟適用房的房產證尚未取得,但只要夫妻雙方支付全部購房款,所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就會成為夫妻倆的共同財產。
2、一方在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婚后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3、一方在婚前申請購房并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后雙方支付全部購房款的,婚前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視為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一方一方,欠款對應的房屋價值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4、一方在婚前購買房屋并已支付全部價款的,屬于個人財產,該房屋應歸買受人所有。也就是說,本案中的經濟適用房屬于夫妻倆的個人財產。
經濟適用住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按照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和照顧女方、照顧撫養一方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的歸屬。孩子,照顧無過錯方。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經濟適用房歸個人所有。
根據規定,購買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的,首先要遵循夫妻協議。如果夫妻雙方未就保障性住房達成一致,由于無法估算房產價值,因此無法確定補償金額。這種情況下,購買5年以內的經濟適用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后,不會進行分割。
3、婚后房子增值的部分如何分割
婚后房屋增值額的劃分主要分為以下五種情況:
第一種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購房款,并將財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首先,該房產僅屬于房產證上登記的一方所有。房產中婚后自然增值的部分,即因房價市場行情、通貨膨脹等外界因素影響而增值的部分,視為房產所有人的個人財產。
但如果房屋的增值是由于夫妻共同經營造成的,例如夫妻雙方共同投資裝修房屋,則因裝修而增加的部分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并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結婚后,夫妻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抵押貸款。
當配偶一方支付首付款時,法院一般會認定該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而共同貸款的還款和相應的增值將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第三種是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購房協議,支付首付并向銀行取得抵押貸款,但婚后取得房產證,房產僅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結婚后,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償還房貸。處理方法與前面的情況相同。
由于我國商品房預售制度的存在,從支付房款到辦理房產證之間可能存在較長的周期。但繳納全額房款后取得房產證,是首付一方的預期權利。因此,實踐中,產權仍授予支付首付款方,貸款的共同償還和增值部分視為共同財產。
第四種是一方婚前購買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婚后的房產證上“加名”。一方擁有的房產權屬證明上添加對方姓名的,視為向對方贈與,且該贈與已辦理過權變更登記,為有效贈與。因此,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名字,一方的婚前財產就成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而該財產的增值部分也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五種是一方支付首付款并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結婚后雙方共同償還抵押貸款,但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情況。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夫妻關系已經不存在很長時間的婚姻中。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要求當事人等到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后,再單獨提起訴訟。
離婚時房子該由誰分割?要知道,即使只有一套房子,如果離婚時需要分割,也必須保證房子是夫妻共同所有。換句話說,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分割。這時,根據財產的不同情況,比如是否有還貸、婚后增值等,實際的分割也有所不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