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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抵消子女撫養費并搬出房子,我不需要支付子女撫養費嗎?
不!
案件簡介
李某與王某同意離婚,協議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王某所有,王某負責撫養婚生子女。李離開了家,不需要支付子女撫養費。隨后,王某起訴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贍養費。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根據民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號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部分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需支付的費用金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離婚協議中關于車輛、房產分配的約定應視為以被告不支付子女撫養費為條件,即被告在分割共同財產上做出了讓步,放棄了部分共同財產。應該按照孩子的份額平均分配。贍養費。但被告雖然在財產分配上做出了讓步,但其所讓出的財產價值并不能保證婚生子女的實際生活和教育需要,也不妨礙婚生子女提出超出協議約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必要時達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