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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劉某是山東省濰坊市xx縣城關鎮xx村村民。1991年,xx村集體開設了一家機電修理店。縣政府為機電修理廠頒發了建設用地使用證,用地面積730平方米。1993年,劉先生響應號召,回村建設,成為第一大股東,將機電修理廠更名為電焊廠,并成為新廠的法定代表人。
1998年,為了擴大電焊廠面積,劉某以電焊廠名義與xx村委會簽訂了《土地使用協議》協議。同意村委會將村內40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劉某使用一段時間。50年內,劉需要向村委會繳納一次性土地使用費8000元。繳納費用后,劉在這塊土地上擴建了工廠。電焊廠已運營十多年。由于經營不善,逐漸倒閉。但電焊廠并沒有取消,400平方米的廠房也沒有拆除。
2019年,縣政府發布公告,焊接廠屬于征地范圍。不過,劉某此時并不住在村里,所以并不知道拆遷的事情。2020年1月,劉某的工廠深夜被強行拆除。劉某同村的其他村民向劉某通報了此事,并拍下了視頻。有人告訴我,視頻里的拆遷人中有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劉某就以街道辦事處為被告提起訴訟。
二、被告答辯
1、劉某不具備原告資格。
根據縣政府核發的建設用地使用證,主體為機電修理廠。該工廠由村委會設立,廠房和土地使用權屬于村集體財產。
2、街道辦事處不具備被告資格。
在劉提供的強拆視頻中,出現的人并不是街道辦事處的正式工作人員,而是臨時工。而且,視頻中的其他人都不是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因此強拆與街道辦事處無關,街道辦事處不具備被告資格。
三、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1、劉某是否具備原告資格?2、街道辦事處作為被告是否實施強拆?三、本案涉及的強拆行為是否合法?
關于焦點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街道辦事處實施的強行拆遷行為屬于行政強制行為。劉某提供的土地使用協議、電焊工廠股權協議等足以證明涉案工廠及土地與其擁有利害關系,故劉某具備主體資格。
關于焦點二:在征地拆遷中,如果原告沒有確鑿證據證明是哪個行政機關實施了強拆,法院可以根據法定義務原則進行推定。本案中,根據縣政府發布的征地公告,街道辦事處是拆遷補償的實施部門。結合劉某的視頻,可以推斷街道辦事處實施了強拆。
關于焦點之三:街道辦事處強行拆遷是否合法。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所有征地費用應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本案中,街道辦事處未支付劉某征地的各項費用,就實施強行拆遷,嚴重違法。
四、法院判決
1、確認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遷違法;
2、責令街道辦事處賠償劉先生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