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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新學習民法典——用益物權
【瑞德法務研究員小新】
用益物權是指產權人對他人所有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合法權利。
用益物權源自所有權,它將所有權與物的使用價值分開,并實現財產的有效使用。
民法典規定了用益物權的種類,主要是建立在土地等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的主要內容簡述如下:
1、土地承包經營權
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以家庭名義承包集體所有農用地所享有的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在集體組織內交換或者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也可以將土地經營權出租給他人、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他人,但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限。
2、建設用地使用權
主要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通過出讓(招標、拍賣等)或劃撥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建設住宅、商業旅游設施、工業設施等建筑物。
建設用地使用權經登記設立。其中,大家關心的是,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將自動續展,并依法依規辦理繳納或減免續展費用。
對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2019年《土地管理法》也增加了相關規定,具體請參閱。
3、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以其集體成員身份,按照規定在集體土地上建造住宅的權利。是農村集體成員的福利保障。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宅基地。
4.居住權
居住權是《民法典》的新增內容。居住權主要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主要有以下幾點:
設立方式一:簽訂書面合同
設立方式二:業主可以通過遺囑為他人設立居住權
居住權在登記時就已確定
居留權不能轉讓或繼承
5、其他用益物權
如地役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以及利用水域、灘涂從事農漁業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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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來源:北京睿德網絡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