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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8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選擇下列兩個地點之一申請仲裁:工人的實際工作場所;即勞動合同履行地;二是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地、注冊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即用人單位所在地。具體辦事機構一般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然而,可能存在多個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情況。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處理原則如下:
首先,勞動合同履行地優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這一原則有利于勞動者申請仲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
其次,勞動合同先行履行地有管轄權。職工在多地工作,導致勞動合同履行地多個,且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以最先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
最后,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管轄。當當事人無證據證明勞動合同履行地點,或者因崗位、用工方式等特殊性,勞動合同履行地點本身不確定時,勞動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管轄。
隨著“互聯網+調解仲裁”的不斷發展,一些地方已經開展了網上申請仲裁的相關工作,實現了“多走數據、少當事人跑腿”的目標。但無論采用何種方式申請仲裁,相關爭議仍應由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受理。
總之,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按照法律規定,選擇向勞動者實際工作地點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派出機構申請仲裁。同時,當多個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時,將按照一定的原則處理。此外,隨著技術的發展,一些地方已經開始網上申請仲裁,但仍需保證相關爭議被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