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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被告人闞某某,男,漢族,1979年3月1日出生。2019年8月2日被逮捕。
江蘇省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闞某犯詐騙罪,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闞某某在從事茶葉經營過程中與被害人馬云峰相熟,取得對方信任。2018年12月28日,在了解到馬云峰對茶葉收藏很感興趣并有一定經濟實力后,
他謊稱自己有7塊“97水藍印”普洱茶出售,并以1塊3.4萬元的價格與馬云峰達成協議,騙取馬云峰貨款23.8萬元。侯坤將這批貨與云南海鑫堂普洱茶一起發往馬云峰,稱為“97水藍印”普洱茶。
經鑒定,云南海鑫堂普洱茶的實際價值僅為4389元。
某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闞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23.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闞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可從輕處罰。闞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因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第3款和第64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闞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責令被告人闞某某退賠贓款人民幣23.8萬元給被害人馬云峰。
宣判后,被告人闞某未提起上訴,公訴機關未提起抗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問題
詐騙犯罪中如何正確計算詐騙數額?什么可以抵扣?
三、裁判的原因
本案中,被告闞某某以“97水藍印”普洱茶向馬云峰發貨。在認定被告人詐騙數額時,云南海鑫堂普洱茶的價值是否可以從詐騙數額中扣除,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詐騙數額應以被害人實際遭受的財產損失數額為準,云南海鑫堂普洱茶應從被告人騙取的貨款中扣除。原因是被告騙取了受害人的貨款,
部分利益通過運送低檔普洱茶轉移給受害者。雖然這款普洱茶的價值遠低于“97水蘭銀”普洱茶,但它仍然具有普洱茶應有的市場流通屬性和食用價值,能夠滿足災民的基本需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云南海鑫堂普洱茶的價值不應從被告騙取的貨款中扣除。究其原因,普洱茶雖然是目前市場上正常流通的商品,但具有一定的市場價值,能夠滿足普通消費者的食用需求。
然而,被害人購買“97水蘭銀”普洱茶的目的是為了收藏和投資,而不是為了日常飲用。被告人將低檔普洱茶作為高檔普洱茶交付給被害人,不能滿足被害人的上述收藏和投資需求,對彌補被害人遭受的財產損失無實際意義。
上海刑事律師的第二個意見基于以下理由:
(一)詐騙數額的認定應當考慮被害人的實際財產損失。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從法律的字面含義來看,詐騙數額是指行為人騙取的財物數額。
在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中,詐騙數額原則上也以行為人的收入為計算依據。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96詐騙解釋》)規定,利用經濟合同進行欺詐。
詐騙數額應以行為人實際詐騙的數額確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重申,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
可以參考《96詐騙解釋》的規定。認定金錢詐騙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
實踐中,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與被害人財產損失數額并不完全對應。但詐騙罪屬于財產犯罪,其侵害的法益是被害人對財產的所有權或占有權。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法益,詐騙也不例外。
詐騙罪(既遂)的基本結構可以簡化為:行為人實施欺騙——、對方(受騙人)產生(或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受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因此,被害人因詐騙所遭受的財產損失也應納入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體系中作出整體評價,在定罪量刑時考慮被害人的財產損失也是詐騙罪裁量的應有之義。
在難以直接認定詐騙數額的情況下,有時直接以被害人損失的數額作為詐騙數額。例如,2000年5月2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使用虛假和欺詐性身份證件辦理網絡接入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
電信資費損失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即使可以直接確定詐騙金額,也應考慮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在實踐中,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大于被告人的詐騙數額。這可能是因為受害者不僅是被行為人直接欺騙的直接損失,
還有間接損失,如受害人支付的孳息、利潤和其他費用。一般來說,這些損失的數額不影響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幅度,但在量刑時可以適當考慮。按照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發卡銀行收取的其他費用。另一種是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小于被告人的詐騙數額。本案涉及在計算被告人詐騙數額時是否應當扣除的問題。
(二)應當扣除的情形
在實踐中,欺詐通常是一種復雜而持續的行為。為了順利實施詐騙,行為人需要進行一定的投入。這種投資可能支付給受害者以外的第三方,或直接支付給受害者。前者,如購買作案工具和偽裝道具,
以及租用場地、交通和雇傭他人的費用;后者,如定金、預付款、部分償還資金等。對于前者,由于被告人的支出沒有彌補被害人的損失,因此不應扣除。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非法集資案件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行為人為集資詐騙活動支付的廣告費、代理費、手續費、回扣、賄賂、禮品等費用不得扣除。
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2018年11月9日發布的《檢察機關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指引》(以下簡稱《詐騙指引》)也指出,在涉及詐騙數額認定時,
購買工具、偽裝道具、租用場地、交通甚至雇傭他人等詐騙成本不能從詐騙金額中扣除。至于行為人支付給被害人的財產,考慮到其彌補了被損害的法律關系,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扣除。
詳情如下:
1.事件發生前歸還的財產
目前,我國有關詐騙犯罪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通常規定,犯罪前返還的財物應當從被告人的詐騙數額中扣除。《96詐騙解釋》規定,對于多次行騙,下一次將騙取的財物返還給上一次騙取的財物的,
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扣除案發前已返還的數額,按照實際未返還的數額確定。《紀要》也再次確認了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
但是,應該扣除事發前退還的金額。《非法集資案件司法解釋》規定集資詐騙的數額按照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并扣除案發前返還的數額。
對于“案發前恢復原狀”,包括詐騙犯罪實施完畢后,出于行為人修復被侵害法律關系的主觀意愿,賠償被害人遭受的財產損失;還包括行為人在多次、連續詐騙的情況下,以后續詐騙的財產償還前一次詐騙的行為。
例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在2017年第17點中明確指出,集資詐騙的數額應當以犯罪嫌疑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為吸收公眾資金,犯罪嫌疑人制造還本付息的假象。
如果在詐騙的同時償還了部分投資者的本金和利息,則應以犯罪時實際未支付的金額計算集資詐騙的金額。根據上述規定,行為人實際騙取的金額等于被害人支付給行為人的集資款數額減去行為人支付給被害人的本息數額。
也就是說,根據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從犯罪數額中扣除了被害人實際獲得部分賠償的部分。
2.行為人支付的部分財物
在詐騙的過程中,行為人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通常會采取預付定金、拋出小額誘餌等誘使被害人上當受騙,對于此部分財物是否應當扣除,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不能僅僅因為上述財物是行為人為了實現犯罪既遂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就主張一律計入犯罪數額,不予扣除,或者機械地比較被害人喪失和取得的財物的客觀價值,不考慮利用可能性,一律將此從犯罪數額中扣除。我們認為,
可以根據行為人所支付財物的不同表現形式,全面審查上述財物對彌補被害人財產損失的有效性。如果上述財物對于被害人具有利用可能性,能夠有效彌補被害人所受的財產損失,有助于恢復被侵害的法益,
則可以將上述財物對應的財產價值從詐騙類犯罪的數額中扣除。例如,行為人向被害人購買機床,承諾先期支付部分定金,待被害人交付機床后,再分期支付剩余貨款。后行為人如約向被害人支付了定金,
但其在收到被害人交付的機床后,立即將機床轉賣給他人,并攜款逃匿。由于被害人交付機床的目的就是獲取機床的對價,行為人支付的定金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實現被害人的交易目的,彌補其因交付機床而受到的財產損失,
故該定金可從行為人的犯罪數額中扣除。具體而言,在司法實踐中,這一類財物常表現為貨幣、黃金等形式,可以固定地充當交易媒介,衡量商品價值,具有一般等價物的屬性。對此,
《詐騙指引》在談到詐騙數額的認定時也指出,對通過向被害人交付一定貨幣,進而騙取其信任并實施詐騙的,由于貨幣具有流通性和經濟價值,該部分貨幣可以從詐騙數額中扣除。
相反,如果行為人支出的財物對于被害人沒有利用可能性,無法實現被害人預期的交易目的,對彌補被害人所受的財產損失也沒有實際意義,即使該犯罪成本有與被害人交付的財物相當的市場價值,
甚至完全具備正常商品所應有的使用價值,一般也不應從詐騙類犯罪的數額中扣除。
(三)本案中被告人交付的低檔普洱茶的價值不應從犯罪數額中進行扣除
本案中,首先,雖然被告人闞某某向馬云峰交付低檔普洱茶是在馬云峰支付貨款之后,但收到貨款的同時就委托快遞發貨,并按照對方要求將快遞單號發送給馬云峰驗證,這正是闞某某虛構事實、實踐騙術的一部分,
也是闞某某獲得被害人馬云峰信任和隱瞞犯罪事實的條件。交付低檔普洱茶并非闞某某出于彌補被害人馬云峰損失的主觀意愿,而是為了更穩妥的實現非法占有對方財產的犯罪目的。其次,
馬云峰以投資、收藏的目的向闞某某購買高檔普洱茶、支付貨款,闞某某實際交付的卻是低檔普洱茶。雖然該低檔普洱茶也有確定的市場價值,能夠滿足普通消費者的食用需求,
但是高檔普洱茶所具有的收藏和投資價值是其獨有的個性特征,也是低檔普洱茶所不具備的,同時,這也是馬云峰購買高檔普洱茶的初衷和預期的交易目的。低檔普洱茶既沒有收藏和投資價值,
通常也沒有貨幣、黃金所特有的一般等價物屬性,闞某某向馬云峰交付的低檔普洱茶對彌補馬云峰所受的財產損失沒有多大實際意義。因此,該低檔普洱茶的市場價值可不從被告人的詐騙數額中進行扣除。
綜上,某某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闞某某的詐騙數額為其實際騙取的23.8萬元,并依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進行定罪、量刑,是正確的。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