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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社會保險費補繳范圍如何界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施行后(即1995年1月1日),用人單位與職工在勞動(人事)關系期間應繳納和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未繳納的,按該期間應繳納和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可以償還。
咨詢: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依據如何規定?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勞動關系無異議。一次性繳費期限不滿3年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辦理繳費手續。
還款單位提交還款申請所需材料和還款證明時,市、縣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審計部門負責初審。成立審核小組對還款材料進行統一審核,形成審核意見《社會保險補繳稽核表》。在辦理欠費業務過程中,如所提供的信息不能準確確定欠費期限,申請將不予受理;在多個單位工作的,可以多次補繳,但在一個參保單位的補繳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市社保中心審計科每年都會配合局管部門對全市欠繳工作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確保社會保險費欠繳工作規范運作。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關系糾紛的,須提供有效法律文件,然后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欠繳手續。
申請人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監察的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出具的法律文件或者行政命令整改通知書,作為核實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依據。市、縣兩級社保經辦機構審計部門根據單位提供的原始工資支付會計憑證、銀行工資支付證明等確定支付基數,填寫《社會保險個案補繳繳費基數認定表》。無法提供歷年工資收入的,補繳當年的繳費基數按照我市相應年度的最低繳費基數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的每年各項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申報并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YMG全媒體記者張孫曉宇通訊員劉文輝)
責任編輯:劉琳
審稿人:季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