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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案庭審程序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案庭審程序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一審判決,上訴或者抗訴期滿沒有上訴和抗訴的產(chǎn)生法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案件二審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規(guī)定,是終審的判決,自判決作出之日起生效。
開庭到宣判,沒有明確期限,規(guī)定的是從立案到宣判的期限,
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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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是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jié)或者第二節(jié)的規(guī)定重新審理。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擴展資料:
刑事案件開庭程序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民事訴訟第一審普通程序庭審 2 開庭準備和開庭宣布 ? 庭前準備工作 ? 宣布法庭規(guī)則和法庭紀律 ? 法官入庭和報告庭審前準備情況 ? 核對確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 ? 宣布開庭 ? 宣告案名、案由、審理程序和方式 ? 介紹審判人員 ? 告知訴訟權利義務, ? 并征詢申請回避意見 ? 宣告庭審的階段 ? 訴訟指導 3 法庭調查 ? 宣布法庭調查 ? 當事人陳述 ? 歸納小結 ? 當庭舉證 ? 當庭質證 ? 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 ? 以及專家出庭作證 ? 當庭認證 ? 發(fā)問和答問 ? 其他事項的調查 ? 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4 法庭辯論 ? 宣布法庭辯論 ? 對等辯論 ? 互相辯論 ? 法庭調查階段的回轉 ? 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5 當事人最后陳述 6 法庭調解 ? 宣布法庭調解 ? 詢問當事人調解的意愿 ? 組織調解 ? 終結調解 7 休庭、評議和宣判 ? 宣布休庭 ? 法官退庭和評議 ? 法官入庭和宣布繼續(xù)開庭 ? 宣布評議結果 ? 征詢意見 ? 交待訴權和說明文書的送達方式 ? 宣布閉庭 ? 審閱筆錄的說明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案庭審程序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案庭審程序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