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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機關不同。行政復議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審理;行政訴訟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法律依據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法》。
一、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有什么區別?
(1)性質不同
行政復議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屬于行政行為范疇,一切過程都在行政體制內進行;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行為的審查。司法監督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是司法行為。
(二)受理機構不同
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行政部門。例如,對某縣煙草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區)煙草專賣局、縣煙草專賣局的上級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是人民法院。
(三)案件范圍不同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僅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案件,而復核機關既受理行政違法案件,也受理行政違法案件。不當行為。也就是說,對于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但能夠申請行政復議的人不一定能夠提起行政訴訟。此外,法律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一經確定,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后不得再次提起行政訴訟,行政爭議只能通過行政復議解決,不能通過行政訴訟解決。
(四)審查力度不同
受理復議申請的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且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一般不審查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因此,行政復議的審查力度大于行政訴訟。
(五)審查依據不同
復議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行政法規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審理復議案件;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審查行政案件。管理及規定僅供參考。
(六)審理程序不同
行政復議基本實行一級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行政訴訟案件實行兩審、公開審理制度。相對而言,行政復議程序相對簡單、靈活。
(七)審查范圍不同
行政訴訟“不投訴、不起訴”,審查范圍僅限于原告的請求;行政復議是“錯誤必須更正”,這意味著審查范圍不限于申請人的申請。因此,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大于行政訴訟。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希望小編整理的以上內容能夠幫助您了解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感謝您的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