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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是您將失去部分繼承權,并且您無需償還死者的債務。簽署放棄繼承權不需要公證,只要簽署時內容合法有效即可。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是您將失去部分繼承權,并且您無需償還死者的債務。簽署放棄繼承權不需要公證,只要簽署時內容合法有效即可。
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是您失去了屬于您的那部分繼承權,并且您不必承擔清償死者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自知道遺贈之日起六十日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期限內未表示的,視為受遺贈人放棄繼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分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繼承的;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接受遺產的權利;
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的;
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繼承;
未經遺囑處分的繼承權。
未經公證簽署繼承權在我國有效。提醒您,《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自知道遺贈之日起六十日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期限內未表示的,視為受遺贈人放棄繼承。
1.放棄繼承承諾書名稱;
2、申報人的身份及基本情況;
3、聲明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
4、具有繼承權的遺產;
5.所有繼承人的信息;
6、自愿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
7.簽名應由聲明人簽名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