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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分析:打架斗毆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經過公安機關調節處理了的,不會有案底。因為打架得以調解的行為這種情況屬于違法行為,而不構成刑事犯罪。案底一般指存放在公安部門的記錄犯罪人員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
2、“打架”經調解賠錢事情已經結束,這點小事不是犯罪,因此不會留下案底。最多只是警察留下工作記錄,這是證明警察的工作情況,不針對其他人。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對于量刑部分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于民事賠償部分雙方可以私了。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是會留下案底的。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
4、沒有刑事、治安處罰就沒有案底!但是調解記錄和協議還是要在派出所保存兩年的。法律分析打架屬于故意傷害,通常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情節輕微只會受到罰款或拘留的處罰,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輕傷二級屬于刑事案件,和解后還會留案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打架進派出所是否留案底,要根據處理的結果來區分,如果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就應當有相關違法或犯罪行為記錄,就有所謂案底;如果只是結果輕微,只是批評教育,也就不會有所謂的案底。
進入刑事和解程序,獲得對方諒解書會從寬處理,如果受害者決定撤訴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沒有被法院判處刑罰或者檢察機關不起訴,只在公安機關有不良記錄,不會留下案底,假如被判刑了就有案底。
不能。根據查詢百度律臨網顯示,當事人之間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屬于從輕處罰情節。因是無罪處罰,不會留案底。所以不能。
輕傷二級是否和解不影響追究刑事責任的,只要法院判決有罪就要有案底。
沒有案底;接受派出所調解的,就沒有案底;不接受調解,被派出所處罰的,就有案底。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1、有事。和解書,只是從輕處罰的情節。故意傷害,輕傷以上的,應當刑事立案;輕傷以上的故意傷害罪,是公訴案件,不允許當事人私下和解解決。如果是輕微傷,法律規定,雙方可以私下和解,不追究刑事責任。
2、打架進派出所是否留案底,要根據處理的結果來區分,如果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就應當有相關違法或犯罪行為記錄,就有所謂案底;如果只是結果輕微,只是批評教育,也就不會有所謂的案底。
3、只要沒有受到刑事處罰(包括主刑與附加刑),就可以開具無犯罪證明。你這情況(故意傷害達到輕傷二級)被法院免予刑事處罰,是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條件而免于刑事處罰。
4、有案底。但不影響案件當事人與家人社會生活的任何方面。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公安機關已立案,但經過當事人雙方和解,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即不作刑事責任追究)。
5、但是因為犯罪行為實在是太輕微,也沒有接受刑事處罰,一般都不會很影響他的前途的,而且只要你朋友不是什么領導職務的話,一般用人單位不會去審查他的資料的,就算是審查,也就頂多被認定個治安案件,應該沒事,別擔心。
1、你輕傷二級,已經達到了刑事立案的最低標準,不可能撤案的。目前案子移送到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正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本案是輕傷二級,并不是可以私了的自訴案件,這是一起公訴案件,檢方代表國家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2、法律分析:輕傷二級能不能撤案達到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屬于刑事公訴案件不能調解處理。
3、法律主觀:不一定,被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決定的當事人是否會有案底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 犯罪嫌疑人 是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的,則不會有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