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一、案情簡介
張某在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xx街xx巷有一套房子。這是一棟三層樓的建筑。
原來,該房屋有合法產權證,備案面積為210平方米。2011年,經自然規劃局許可,張某進行了翻修重建,允許重建規模仍為210平方米。但張某在施工時增加了層高,隨后又陸續加了三層,房屋面積也增加到了740平方米。
2017年6月,區政府發布征地公告。張某的房屋納入被征收房屋范圍,具體安置補償事宜由街道辦事處負責。隨后,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開始與張某交涉。鑒于張家的特殊情況,街道辦事處與張某簽訂了《產權調換協議》的合同。協議規定,張某除獲得拆遷獎勵及其他相關補償外,還可換取370平方米的安置房;協議簽署后立即生效,街道辦事處有權拆除該房屋。
協議簽訂后,街道辦事處始終沒有向張某支付賠償金,張某也拒絕搬出房屋。2018年1月,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強行拆除張某的房屋。張先生不服,將街道辦事處告上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強拆違法。
二、街道辦答辯
1、張先生與街道辦事處簽有《產權調換協議》。本協議經雙方自愿簽署,合法有效。其明確規定,協議簽訂后,張某喪失了房屋所有權,街道辦事處有權依據協議拆除該房屋。
2、張某房屋存在違法建設。張某提供的房產證顯示,面積只有210平方米。2011年拆除重建時,批準建筑面積也為210平方米。不過,目前房屋面積已達740平方米,增加的面積尚未使用。未經許可施工按《城鄉規劃法》規定視為違法建設。
三、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是:街道辦事處拆遷張某房屋的行為是否合法?
本案中,街道辦事處主張拆遷的依據是,張某與街道辦事處簽訂了一份《產權調換協議》的協議,該協議合法有效。但街道辦事處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張某自愿騰出房屋并交給街道辦事處拆遷。而且,截至審理之日,街道辦事處尚未按照協議向張某支付管道補償費和安置費。于是,街道辦事處強行拆除了該房屋。該行為不能視為協議的履行。
至于其主張的張某房屋屬于違建,根據第《行政強制法》號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提前履行義務;需要強行拆除違法建筑的,還應當予以公告。本案中,街道辦事處未履行上述法律程序,存在明顯的程序違法行為。
三、法院判決
確認街道辦事處強拆張某房屋違法。
四、律師總結
我國征地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征收時必須堅持先補償、后征收的原則。因此,即使拆遷人與拆遷部門簽訂了補償協議,且協議合法有效,拆遷部門也不能在不對拆遷戶給予任何補償的情況下拆除房屋。
實際上,有的拆遷部門會在協議中注明,協議簽訂后,被拆遷戶將失去房屋所有權。但該條款無效,因為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物權變更必須辦理登記,否則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房屋仍歸被拆遷戶所有。
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拆遷部門才能根據補償協議拆除房屋,即拆遷戶已獲得補償,且拆遷戶自愿移交房屋。此外,凡由拆遷部門直接實施的強行拆遷,均屬于非法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