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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能力鑒定是指對因疾病或者意外傷害造成的身體殘疾程度及其對工作能力的影響進行評估。當員工之間發生勞動爭議時,往往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以確定員工是否適合原崗位或其他崗位,并以此作為爭議解決的依據。
那么,勞動能力鑒定有時間限制嗎?《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或者提起仲裁。依照下列規定向勞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勞動關系已經解除而不繳納費用的;認為解雇不符合本法規定情形的;要求確認工傷、職業病、非因公死亡等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問題。
由上可見,涉及“工傷”時,可以進行相關訴訟,并進行相應的調解、仲裁等程序。根據第《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號第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自提起訴訟之日起計算。因此,工作能力評估可以在工傷發生后兩年內進行,甚至可以在勞動關系終止后提出相關要求。
工作能力評估沒有時間限制,在涉及工傷賠償等法律訴訟時仍然具有重要意義。員工必須了解相應的規章制度并咨詢專業人士,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