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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訴訟活動。可以委托仲裁、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包括: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但是,當事人不得委托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他不能依法代理仲裁、訴訟的人。其中,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號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與當事人有婚姻關系的人、直系血親、旁系血親等。三代、近親結婚及其他受扶養人。受撫養親屬;根據《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工作人員,是指與當事人存在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第八十七條解釋:“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該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豁免的非營利法人組織。依法登記設立;委托人是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之一住所地在該社會團體活動所在地;代理事務屬于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推薦的公民是社會團體成員,與該社會組織具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的專利代理人可以擔任專利糾紛案件的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委托他人參加仲裁、訴訟活動的,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仲裁或訴訟代理人必須獲得委托人的特別授權,方可承認、放棄、變更仲裁或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仲裁反請求或者代表當事人提出反請求或上訴。委托書僅注明“全權”而未明確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表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時出庭直接開庭審理的,可以當場口頭指定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居住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發出或者委托的授權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無使領館的,須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方認證。三國駐第三國使領館出具的證明,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第三國使領館或當地愛國華僑團體認證。仲裁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權限變更或者終止的,當事人應當書面通知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
律師除依法提交仲裁、訴訟代理委托書外,還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基層法律服務人員應當提交法律服務人員執業證書、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的證明;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文件以及與委托人的近親屬關系證明;當事人工作人員應提交身份證明文件以及與當事人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的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證明材料;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符合《******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號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身份證件及證明材料。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但涉外民事訴訟的外國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國人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國內律師擔任非律師代理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委托,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理訴訟。訴訟代理人,但不享有外交、領事訴訟特權與豁免。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當當事人國民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時,外國駐華使、領館授權其官員擔任本國國民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交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公民代理民事訴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無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員代理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出或者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地批準。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國有關條約規定的認證程序后生效。中華民國及國家。但對于外方所在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可以經該國公證機構公證,經該國駐外使、領館認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然后轉送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代表在人民法院法官見證下簽署授權委托書,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署授權委托書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機構公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并委托代理人進行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承認。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訴訟活動,或者當事人所在地社區、單位或者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符合條件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參照《授權委托書(公民委托訴訟代理人用)》文件格式在以下******網站上發布制作授權委托書。
授權書
客戶:****:……。
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受托人:,男/女,出生于月年,民族,……,居住于……。****:……。受托人是客戶的.。
茲委托、作為本所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案件的訴訟。
委托事項及權限如下: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事項及權限:
……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事項及權限:
……
校長
年月日
1、本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四十九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號第七十八條、八十五條的規定,為公民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而制定的。
2、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可以委托一名或者兩人作為訴訟代表人。當事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三、下列人員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地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4、與當事人有配偶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親以及其他有監護、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以當事人近親屬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
五、訴訟代理人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提交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書證書及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基層法律服務人員應當提交法律服務人員執業證書、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轄區內的證明;當事人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文件證明其是近親屬的文件;當事人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以及與當事人具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文件;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推薦材料及證明材料;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
6、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獲得委托人的特別授權,才能代表其承認、放棄、變更索賠、進行和解、提出反索賠或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