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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張某等20余人以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資為由,向公司所在地仲裁法院提出仲裁申請。此案涉及人數較多。張先生想知道是否可以在20多人中指定幾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
能。《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十名以上勞動者發生爭議,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提名三至五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參加仲裁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的,必須征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條款解釋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六十三條規定了集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程序中勞動者當事人身份的認定。一方涉及十名以上勞動者且請求共同的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可以適用代表人仲裁制度。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十人以上,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指定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我國已經建立了代表人仲裁制度,但法律并沒有對代表人的人數和權限作出具體規定,導致代表人仲裁制度在實踐中難以推行。《辦案規則》進一步完善了代表人仲裁規則,提高了其可操作性。
仲裁代表選任條件
1、一方工人十人以上;
2.勞方的申請請求相同,即申請請求類型相同、基于相同的事實或者法律理由;
3、當事人申請相同,屬于同一仲裁委員會管轄,仲裁委員會認為可以一并審理的;
四、仲裁代表從勞動當事人中選任,人數為三至五人。
需要說明的是,工人可以提名代表,也可以不提名代表,即部分當事人可以提名代表;各方均可提名代表;無法指定代表的,職工可以自行參加仲裁活動。
仲裁代表行為的效力
仲裁代表的選定應當經所代表的勞動當事人同意,仲裁代表進行的仲裁活動對其所代表的勞動當事人有效;
代表人變更、增加、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并進行和解的,必須取得被代表的共同當事人的認可,其效力也延伸至被代表的當事人。
法律鏈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工會法第七條、《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