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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原告或被告時,提交被告微信頭像、昵稱、微信號的截圖。該頁面可以顯示被告的電話號碼。
2、如果微信聊天過程中出現轉賬或紅包發放,您可以在支付服務中申請電子轉賬憑證,并提交對方真實姓名。微信系統會反饋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可以顯示對方的微信號碼。對應真實姓名。原告可以提交電子證書作為證據,證明被告的真實身份信息。
本案反映的問題是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常見問題,并非孤例。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建議經營者通過微信簽訂銷售合同時,首先確認對方的真實身份。特別是對于交易金額較大或多次交易的交易,一定要在交易開始時保留對方的身份證件、照片、聯系電話、地址等詳細信息,并在交易過程中經常進行對賬。要求對方澄清身份,確保微信交易對方的真實身份。本案中,微信聊天記錄是原告能夠證明雙方買賣合同成立及欠款金額的主要證據。但被告經法院依法傳喚后,并未出庭參加訴訟。那么,如何證明原告提供的聊天記錄中昵稱為“小佳”的微信用戶就是本案被告的經營者丁某佳呢?認定本案事實的關鍵。原告提交了被告的企業宣傳資料,其中顯示了被告經營者的聯系電話。原告通過支付寶轉賬接口核實了該手機號碼的收款人身份,確認該手機號碼的所有者為丁某甲。該手機號碼添加至微信,確認名為“XXXJia”的微信ID為本案被告經營者丁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