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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的,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建立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法律關系的穩定,及時結束權利義務的不確定狀態,穩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的四種情形,即: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的;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出履行訴訟或者仲裁申請;其他與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至相關程序結束時重新計算。那么,訴訟時效中斷后,如果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中斷訴訟時效,是否可以再次中斷訴訟時效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8條詳細規定了這個問題,即:“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斷后,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限內,將再次出現第十九條的原因。”第十五條規定的中斷,可以視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債權人向債務人的代理人、財產管理人或者遺產管理人請求履行的,可以視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溫馨提示:在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必須及時行使權利,避免因權利到期而敗訴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