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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案件的管轄權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案件的管轄權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訴訟優先管轄權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行政訴訟優先管轄權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0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優先管轄權規定:《民訴法》第35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歸納總結為:
刑事訴訟: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由最先收到以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案件的管轄權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案件的管轄權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