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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確定管轄的原則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確定管轄的原則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法的空間效力,這是指刑法對地和人的適用效力,各國刑法為解決刑事管轄權范圍問題,對刑法的空間效力規定的原則主要有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四種。我國刑法采取了以屬地原則為主,兼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以下是具體規定的體現:
《刑法》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刑法》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刑法》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刑法》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齡、違法犯罪經歷等情況的,協查地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在七日以內將協查結果通知請求協查的公安機關;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應當在十五日以內將協查結果通知請求協查的公安機關。
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助調查取證或者查詢犯罪信息、資料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協查并反饋。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確定管轄的原則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確定管轄的原則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