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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如果離婚糾紛經法院審理后調解,只要雙方能夠證明關系已經破裂、一方或者雙方有重婚事實、與他人同居事實、分居事實等。兩年內因感情不和等原因,法院可以準予離婚。
離婚糾紛到法院后調解。調解是離婚案件的必要程序。提起訴訟前,婚姻登記機關或者街道組織已經進行調解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當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但不能久拖不決。調解中發現夫妻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配偶一方請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申請離婚需要三六個月的時間。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適用普通程序,一般需要在立案后六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適用簡易程序,一般需要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判決。
辦理離婚手續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起訴書、結婚證、身份證、家庭暴力、不忠、婚姻破裂的證據。在此提醒您,如果您提出離婚,經法院調解不成,且夫妻關系確實破裂的,是可以準予離婚的。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兒童、婦女及無過錯方的權益,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