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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案件開庭的基本流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案件開庭的基本流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的法院開庭審判流程為:
(一)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二)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四)法庭辯論??卦V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五)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六)法院進行評議和宣判。
刑事庭審開庭的形式是:
1、開庭。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開審判;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2、法庭調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各自舉證、發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具體程序有: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發問被告人;核實證據等。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過去時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和辯掮,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有、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辨論。
4、被告人最后陳述。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后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開庭審理的流程
1、開庭時,法官會先看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件,然后宣讀一系列法庭審理規則,詢問雙方是否要求法庭方面的人員需要回避等等,一般情況不需回避。
2、法官要求原告陳述自己的訴訟請求和理由,并出示證據(有時候法官為了節省時間,一般會用一句話帶過,說被告已看過起訴內容,則此步可以省略)。除非原告有新的陳述,可以補充表達出來。
3、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事實和理由作出反駁,并出示證據。
4、法官分別詢問原告和被告關于案件的證據,有什么觀點和看法或反駁——這叫質證,還會詢問涉及案件的具體細節。如果需要對證據進行進一步的鑒定“是否屬實”的,此時應該提出“司法鑒定”的申請。
5、原告和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互相辯論。
6、辯論完畢,法官會向雙方詢問是否愿意調解解決糾紛,如果雙方愿意調解并能調解成功的,法官會出具調解書,雙方簽名之后生效;如果不愿意調解,或調解不成,則法官不再調解。
如果在開庭幾天后,雙方可以再調解,并能達成一致意愿的,可以告訴法官,按調解成功來解決,由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
7、整個庭審過程,由書記員記錄雙方各自的發言。如果其中一方不愿調解,那么在各自發表完畢陳述后,書記員將庭審的記錄打印出來,要求雙方看過有沒有跟在庭審過程發表的言語有出入,有的可以適當修改并在修改處簽名。雙方看完或修改完成庭審筆錄之后,庭審結束。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案件開庭的基本流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案件開庭的基本流程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