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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最高法刑事申訴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最高法刑事申訴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你好, 刑事案件的申訴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的刑事案件, 當事人不服還可以憑證據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廳申訴, 如果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同樣駁回, 此案的司法程序終結。仍然不服怎么辦,是不是就不可以繼續申訴了呢, 也不是, 要申訴就得要新的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有“對申訴應當重新審判的法定情形"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應當重新審判; 如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有新的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有新的證據證明案件事實與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或者有新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等等情況, 就可以申訴重新審判。否則最高法和最高檢不予理睬, 該案只能依法息訴。
無論高法或高檢駁回不駁回,你首先要做到的是祈禱自己能活到100歲。否則,很難等到申訴平反的那一天的。我認為什么事都看開一些,所謂的有罪之身也活那么多歲,清白一身也活那么多歲。死后有錢墳大一些,沒錢死后墳小一些,與有罪無罪都沒太大關系。與其苦苦去耗時間去申訴還不如自我安慰愉快過一生。
人在屋檐下,不能不低頭。
具體法律依據
由最高院駁回的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的刑事案件屬于終審裁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首先,必須認真履行刑事申訴被駁回后,明確雙方必須履行的民事義務,所謂被害人一方不愿履行的,被判刑的另一方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分清雙方的責任。再根據已分清責任形成的新證據,再提出申訴。
只要你找到充足的,有力的新證據。你還可以繼續去申訴。建議申訴前找個有這方面專長的律師再審查一遍。看一看有什么需要補充或修改。
雖然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申訴。但如果你沒有新的強有力的補充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會不予受理。
所以。你先要找到對自己有利的證劇。自身確實沒有錯的,都會找到即重又有力的法碼。一切還是有可能的。
善惡有報,如影隨形。不禍無門,惟人自召。且行且珍惜。祝你好運!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最高法刑事申訴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最高法刑事申訴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