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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聘用的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并不與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2.司法解釋
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法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與聘用的勞動者訂立書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聘用即構成雙方不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固定期限。”
3.義務
由于雙方屬于“無固定期限”雇傭關系,公司需要對離職員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來說,首先,基本工資需要按照現行市場規則或常識水平支付;其次,因解雇而失業,須支付基本工資的200%作為補償,同時還要承擔可能發生的工作-孕婦相關傷害、因勞動關系證明而產生的養老保險費和滯納金、年度法定節假日、事假和病假;最后,按照當地規定繳納應繳納的企業年金。
4.爭議解決
若公司對賠償數額有異議,需合理協商。如不能達成協議,您可以通過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的方式尋求自己的權益。
員工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被解雇后,公司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履行正式的書面約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