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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緊急情況時,要注意采取暫時剝奪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手段。重要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而不是一種刑事處罰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發現的;被害人或者目擊者指控其犯罪的;在其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通他人供述可能的;不告知真實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有在逃犯罪、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等嚴重嫌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情節,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或者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提前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必須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