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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包機通訊員華發軒)花都區一對年輕夫婦在同意離婚時,約定孩子由父親撫養。但后來,兩人改變了主意,同意孩子由母親撫養。但此后,父親一直拒絕交出孩子的監護權。無奈之下,母親向法院提起訴訟。
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歸誰?近日,記者從花都區法院獲悉,這起撫養權糾紛已經經過一審、二審,并已作出判決。據悉,明年實施的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兩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是由母親直接撫養。
家住廣州市花都區的謝女士和畢老師在兒子一歲半時登記離婚。當時他們就約定,兒子由畢老師撫養。但一個月后,兩人簽署了協議《變更撫養權協議書》,約定兒子由母親謝女士撫養,父親畢先生每月支付2500元贍養費。沒想到,畢老師后來卻拒絕將兒子交給謝女士照顧。謝女士向廣州市花都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權。
由于雙方糾紛巨大,花都區法院啟動了家屬調查程序。依托“三人”家事審判制度,委托兩名家事調查員前往原、被告所在地村委會,就案件相關事項進行詳細調查、詢問。原告、被告的親屬、鄰居等開具,并將《家事調查報告》移交給原告、被告質證。
花都區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簽署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的有效性、孩子的年齡、母親的撫養能力等因素后,最終決定將孩子改為由母親張女士撫養。謝。一審判決宣判后,畢老師提出上訴,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民法小課堂
原則上,兩歲以下的兒童由母親直接撫養。
法官介紹,現行婚姻法規定,離婚后,正在哺乳的孩子應由母親撫養。但《婚姻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哺乳期的期限。
在實踐中,對于哪一方應該撫養已到哺乳期的孩子,父母經常存在重大分歧。1993年11月3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兩歲以下兒童一般與母親同住。司法實踐中,法院經常援引該規定處理兩歲以下兒童監護權糾紛。
值得注意的是,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對兩歲以下兒童的監護權做出了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歲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該規定直接明確了兩歲以下兒童由母親直接撫養的原則,為處理兩歲以下兒童監護權糾紛提供了直接、明確的法律依據。
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一規定是原則性規定,并不意味著兩歲以下的兒童必須由母親撫養。當母親具備撫養孩子的條件,但未盡到撫養孩子的義務,或者患有嚴重疾病,長期無法治愈,明顯不適合撫養孩子時,母親不宜撫養孩子。撫養孩子。
一般來說,兩歲以下的孩子對母親的依賴程度較高,和母親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民法典的這一規定為夫妻雙方在離婚后妥善協商和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提供了指導。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