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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今年15歲,有一個比較完整的家庭:父親李源經營一家餐館,母親張玲在家照顧他。雖然他的經濟狀況不是很富裕,但他也在城里買了房子。雖然父母時常吵架,但對他還是不錯的。然而,這一切在小宇眼中的美好在2017年他11歲時就結束了:父母離婚了!
父母在法院的主持下簽署了調解協議。雙方自愿離婚,并同意小宇與父親李源生活。同時,離婚協議書還約定,雙方共同財產將捐贈給小宇,母親張玲則使用自己應得的共同財產。該份額將用于抵消應付小宇的贍養費。
雖然父母離婚了,但小宇依然抱有期待,覺得父母依然愛他。但他的幻想很快就破滅了,因為他的母親再也沒有來看過他!每當看到其他孩子在媽媽的陪伴下,小宇的心里都會流淚。他不明白為什么他的母親可以如此殘忍。
他不知道的是,離婚訴訟后,父親李源多次以自己的名義或以小宇的名義起訴母親張玲:贈與合同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共有財產協議糾紛等。前兩次張玲仍然應訴,但后來她心灰意冷,一次又一次無法履行判決。于是,張陵就干脆消失了,再也沒有回來看望小玉。
但父親很少關心小玉,離婚后就更少回家了。小宇無奈只能和爺爺奶奶一起生活,但隨著爺爺奶奶年紀大了,自己生活困難,經濟更加捉襟見肘。幾次開學,爺爺都交不起學費,爸爸也不接他的電話。
爺爺搬來搬去,幫助小宇上學。爸爸李源回家的次數越來越少,甚至一年到頭春節只回來一兩天。而且他也不知道父親是否生意失敗,或者沉迷于賭博或其他壞習慣。每次他回來,不僅沒有錢給小宇,還有些錢。有一次,他們還搶走了小宇僅有的200元壓歲錢。
爺爺越來越無力承擔小宇的學習和生活費用。于是,爺爺作為小宇的監護人提起了訴訟。被告為小宇的父親李源和母親張玲,自2017年離婚以來,要求李源和張玲支付贍養費。
那么,小宇的訴訟能否得到支持呢?
法院經審查,以小宇不符合訴訟資格為由,駁回小宇的起訴。主要原因是:按照小宇的說法,這三年的子女撫養費實際上是爺爺墊付的,現在要求李源、張嶺作為父母歸還;由于預支子女撫養費的主體是其祖父,其祖父無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且,由于小宇系未成年人,其祖父自稱是其監護人,提起本案訴訟。然而,盡管小宇的父母還在世,但他的監護權并未通過法定程序發生變更,因此小宇的祖父無權代表小宇行事。于某表達了訴訟意向;小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相應的訴訟能力,不能成為合格的原告,其訴訟也應駁回。
小宇訴訟之所以被駁回,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規定了提起訴訟的條件:提起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與本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直接利害關系;(二)有明確的被告人;(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本案中,小宇的訴求是要求李源、張玲返還爺爺墊付的贍養費,而該贍養費是其爺爺墊付的。因此,有權主張的人應該是他的爺爺,而不是小宇本人。即小宇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符合前述法律規定的第一個條件。因此,應駁回小宇的起訴。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本案中,小宇只有15歲,屬于未成年人,不具備相應的訴訟能力;相關訴訟活動由其法定代表人辦理。那么,小宇的法定代表人是誰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人實施;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粹以營利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必須征得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可見,當小宇的父母都健在并有監護能力時,小宇的爺爺不能聲稱自己是小宇的監護人,因為小宇實際上和他住在一起。因此,小宇的祖父無權表示代表小宇提起訴訟的意愿,也無權代表小宇從事訴訟活動。
當然,在這種情況下,當小宇的爺爺實際承擔了小宇的贍養費時,小宇的爺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小宇的父母,要求小宇的父母退還預先支付的贍養費。因為當小宇的父母有能力贍養他時,小宇的爺爺就沒有法律義務贍養他。代其支付子女撫養費后,有權向小宇的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