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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則有關過勞死的新聞報道再次引發關注和熱議。很多人都在抱怨金牌律師,尤其是IT行業,這是一個過勞死的高風險行業。有人建議將過勞死納入工傷范疇,但這真的合適嗎?將過勞死亡納入工傷范圍就能解決問題嗎?小丁網金牌律師就這個問題給您做權威分析。金牌律師:
過勞死(Karoshi)字面意思是由于過度疲勞而導致的死亡。過度疲勞造成的死亡原因一般是多重的,并不是單純的工作因素造成的。因為員工除了工作還有生活,而且生活并不比工作輕松多少。誰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所有過勞死都是由工作造成的,或者工作是造成過勞死的主要原因?過勞死值得同情,但過勞死不能簡單地等同于過勞死。
小丁網首席律師表示,將過勞死納入工傷范疇仍面臨操作性和合理性問題。將過勞死亡納入工傷范疇,必須有一個邊界清晰、易于明確責任的概念。顯然,過勞死并不是這樣的概念。盡管媒體指出過度加班是過勞死的首要原因,但這并不能作為執法和司法實踐中的判斷依據。當“過勞死”發生時,死者是否是生活中過度勞累或過度疲勞造成的?如果兩者都是,那么工作和生活應該在多大程度上承擔相應的責任,其實是很難明確和劃分的。執法、司法人員也很難做出準確、合理的判斷。一味地讓用人單位(單位)承擔“過勞死”賠償責任,是不公平的。如果不考慮這個因素,即使制定了規則,執行過程中也難免會遇到尷尬。
同時,將過勞死亡納入工傷范疇,從長遠來看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據報道,我國每年“過勞死”死亡人數達到60萬人,超過日本成為“過勞死”死亡人數最多的國家。因此,有媒體戲稱我們已經進入“過勞時代”。那么,將“過勞死”納入工傷,能否幫助我們走出“過勞死時代”呢?不會。將“過勞死”納入工傷只是事后的一種補償手段。不但無助于防止悲劇的發生,反而可能成為用人單位(單位)隨意要求員工超額加班的助推器。——反正還有工傷可以賠。
“過勞死”現象日益增多,不容忽視。尤其需要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并積極采取行動。例如,加大勞動法等有關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執行力度,加大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強迫員工超額加班的違法成本;建立健全用人單位(單位)維護勞動者健康的剛性要求,如完善體檢制度、增加體檢頻次等;加強全民健康知識宣傳,提高全民健康意識,增強全社會對“過勞死”的意識和預防能力等。
在小丁旺看來,如何杜絕過勞死等悲劇的發生,比討論過勞死是否納入工傷范疇更重要。因此,有關部門應該對過勞死現象給予更多的重視,并出臺相關制度來有所作為。
文章來源:小丁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