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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
四川西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富德成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再審糾紛民事再審裁定
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認定依據第5項、第7項至第10項從未在法庭審理中出現過,上述證據也未在一審判決所列證據中出現。上述證據未經質證,二審法院未補充質證。證據具有三個屬性。如有疑問,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原判決確定涉案工程造價所使用的《鑒定意見書》相關鑒定材料,未依法進行質證,嚴重違反法律程序?!惰b定意見書》《二、評估依據》第5、7、8、9、10項均為評估機構確定工程造價的基礎材料。原一審法院未對上述當事人有爭議的鑒定材料進行質證。該案已移送鑒定機構,原二審法院未進行補充質證。這是非法剝奪當事人的辯論權利,不符合民事訴訟辯論原則。因相關鑒定材料未進行質證,一審法院認定“沉陽南路硬化路面拆除恢復工程”、“沉陽南路硬化路面拆除恢復施工”等相應工程費用為《部門單位院落》依據不充分,導致基本事實不一致。清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批準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確定當事人委托的鑒定事項、范圍、期限,組織當事人提交爭議鑒定材料進行質證。
《本裁判觀點系孟令權律師根據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誤解原判本意情況,僅供自我學習,不爭不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