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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是一種金融犯罪。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編造一些虛假的東西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騙取貸款。這個時候就有了犯罪數額的要求,那么根據法律規定,上海貸款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是多少呢?
1.貸款詐騙的金額標準是什么?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個人實施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貸款詐騙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
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但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50條改變了上述“數額較大”的規定。追訴標準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
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因此,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貸款詐騙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應為2萬元,而“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執行,即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對于“數額巨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第二,如何確定貸款詐騙的數額
1.認定貸款詐騙罪詐騙數額的標準是行為人實際詐騙的數額:即詐騙數額以現金為限,詐騙數額不包括利息部分。
2.當行為人具有償還情節時,應當據實扣除償還數額:當行為人具有償還借款的行為時,應當以行為人未實際償還的本金數額為基礎確定犯罪數額;行為人償還的貸款利息不能沖抵本金,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已償還的本金不應計入犯罪數額;支付的利息不能從犯罪金額中扣除。
3.犯罪成本不能扣除,應計入詐騙金額: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行為人為金融欺詐活動支付的費用,或用于賄賂、禮品等的費用。應計入財務造假數額。
那些實施貸款欺詐的人只有達到大量標準才能被歸類為貸款欺詐。此時,根據貸款詐騙罪的數額標準,不同的犯罪數額對行為人的處罰是不同的。個人犯本罪的,一萬元以上屬于較大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