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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知識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知識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于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217條規定:“對于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對于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
第218條規定:“對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通知人,并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復政治權利。”
根據以上規定,屬于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以及剝奪政治權利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知識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知識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