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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標準化,聽取意見
提高認罪認罰案件辦理質量。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規定》號文(以下簡稱《同錄規定》號文),明確規范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同步錄音錄像工作。
據介紹,出臺這一規定是為了深入貫徹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聽取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的報告》號審議意見,結合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重點任務,深入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
依法規范認罪認罰案件辦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提高辦案質量和效果。
從0755條到79000條共16條,明確了音頻和視頻文件的目標、任務、適用范圍、錄制內容、參與者以及存儲和使用規則。《同錄規定》是安全的,
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對檢察官就量刑建議、程序適用等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意見并簽署書面陳述的活動同步錄音錄像。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開展認罪認罰案件意見同步錄音錄像的主要目的是促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意見的具體化、規范化,進一步提高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質量。
防止出現傾聽不規范、流于形式甚至被迫認罪認罰等問題。制定印發《同錄規定》既是檢察機關進一步主動規范和約束檢察履職行為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入推進執法司法監督機制建設的重要舉措。
這也是積極回應NPC代表和CPPCC委員關切、深化檢察隊伍教育整頓、扎實推進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
關于印刷和分發
“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
關于意見同步錄音錄像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同錄規定》已經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1年12月2日
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
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的聽取意見活動,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保證認罪認罰的自愿、真實、合法,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結合辦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對檢察官就量刑建議、程序適用等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意見并簽署書面陳述的活動同步錄音錄像。
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不包括訊問過程,但訊問與聽取意見、簽署聲明同時進行的,可以一并錄音。
多次聽取意見的,至少應當對量刑建議的形成和確認以及最后陳述書的簽署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對于依法不需要簽署書面聲明的案件,能夠體現量刑建議形成的環節應當同步錄音錄像。
第三條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適用于所有認罪認罰案件。
第四條同步錄音錄像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對聽取意見的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說明認罪認罰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后果;
(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反悔的法律后果;
(四)告知和說明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處理意見、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
(五)公訴人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意見的情況;
根據需要,發現證據;
(七)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名并經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見證的陳述;
(八)其他需要記錄的情形。
第五條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由檢察官主持,檢察官助理、檢察技術人員、司法警察和書記員予以協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值班律師均有參與。
同步錄音錄像應當由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檢察輔助人員錄制。
第六條同步錄音錄像一般應當在羈押場所或者檢察機關辦案區進行,有條件的可以探索在上述場所設置單獨的聽訊室。
以遠程視頻等方式聽取意見。視頻和音頻應保存為同步錄音和錄像材料。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在聽取意見前,應當告知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聽取意見的時間、地點,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
人民檢察院在聽取意見過程中,應當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查閱案卷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條同步錄音錄像應當客觀、全面反映聽取意見的參與人員和聽取意見的過程,畫面完整正確、聲音圖像清晰。同步錄音錄像應當完整、連續,不得選擇性錄制、涂改、刪除。
第九條同步錄音錄像的開始和結束由檢察官宣布。開始錄像前,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
第十條在聽取意見過程中,發現有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新情況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暫停聽取意見和同步錄音錄像。核實完畢后,根據情況決定再次聽取意見或繼續聽取意見并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因技術故障無法記錄的,一般應停止聽取意見,待故障排除后再聽取意見并記錄。一時難以排除技術故障的,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同意,可以繼續聽取意見,但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一條同步錄音錄像結束后,記錄人員應當及時制作同步錄音錄像檔案,移交辦案人員辦理案件。案件辦結后,辦案人員應當隨案歸檔。同步音視頻文件的命名應與全國檢察業務應用系統中的案件相對應。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逐步建立同步錄音錄像檔案管理制度,統一存儲和保管同步錄音錄像檔案。同步錄音錄像文件的保存期為十年。
第十二條同步錄音錄像檔案是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工作材料,實行有條件查閱。因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值班律師對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提出異議或者疑問的,
需要查閱同步錄音錄像檔案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制作或者向人民法院移送,必要時可以提交法院播放。
因案件質量評查、審查、檢察監督等工作需要查閱、調取、復制、制作同步錄音錄像檔案的,應當履行審批程序并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檢察官聽取意見時應當穿著檢察制服,做到著裝整潔,舉止嚴肅端莊,使用文明規范的語言。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檢察技術、計劃財務裝備、案件管理、司法警察、檔案管理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保障同步錄音錄像工作規范、高效、有序開展。
第十五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開展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實際,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