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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申訴能否司法救助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申訴能否司法救助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規定如下:
1. 刑事案件的受援人或者委托人可以委托律師查閱案卷材料。
2. 律師在查閱案卷材料時,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案卷內容。
3. 律師查閱案卷材料時,應當到辦案機關所在地的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場所進行查閱。
4. 辦案機關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將案卷材料提供給律師查閱,不得拖延或者拒絕。
5. 律師查閱案卷材料后,應當向受援人或者委托人說明查閱情況,并根據受援人或者委托人的要求,進行必要的法律援助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的刑事申訴律師閱卷規定可能有所不同,具體規定應當以當地的法律法規為準。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1.刑事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后,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案卷;
2.進入公訴階段以后,辯護律師可以查閱全部案卷;
3.進入審判程序后,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所有案卷。
1 刑事申訴律師閱卷有具體的規定。
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辯護人、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訴的,可以申請查閱有關案件卷宗、證據材料。
但是,查閱案件卷宗、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的除外。
3 換言之,刑事申訴律師在閱卷時需遵守相關規定,如不能泄露案件秘密,不能影響案件審理等。
同時,刑事申訴律師也應該在閱卷時認真查閱卷宗、證據材料,為被告人的利益和申訴工作提供幫助。
信訪局沒有權利干涉司法案件。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提出: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級信訪部門對到本部門上訪的涉訴信訪群眾,應當引導其到政法機關反映問題;對按規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收到的群眾涉法涉訴信件,應當轉同級政法機關依法處理。
所以,信訪人反映的涉法涉訴問題,應由司法機關按法律程序處理,各級黨政部門不予受理,信訪人應到上一級法院反映。
題主是想問刑事案件,檢察院提起公訴,收到檢察院的起訴書,能不能申訴,要求檢察院撤回起訴的問題吧,答案是不可以。
原因如下:
綜上,如果刑事案件,檢察院提起公訴,將案件起訴至法院,認為檢察院起訴書錯誤的,可以在法院法院開庭審理時提出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辯護意見正確的,可以做出無罪判決,否定檢察院的起訴書。
收到被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不服起訴可以申訴嗎?
現在只是檢察院起訴,只是一個正常的程序,談申訴還是太早。一個刑事案件正常的程序是公安機關偵查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之后起訴到法院,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判決(可能有一審、二審)。這個程序的時間則因案件情況而異,有長有短。
現在檢察院起訴,并未對被告人作出最后的定論。被告人是否涉嫌犯罪以及對應的刑罰,還是需要法院來判決。若認為自己沒有犯罪,那盡快委托律師確定相應的無罪辯護思路和辯護方案。待法院判決生效之后,仍然不服的話可以依法進行申訴。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審查受案后,案件就進入審判程序,被告人享有辯護和最后陳述的權利,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提出上訴,上訴不加刑,對二審判決不服可以提出再審、申訴。但是對于題主所謂的對檢察機關的公訴提出申訴,屬于認識錯誤,辯護就可以了,不需要提出申訴。
從理論上來說,對公權力機構的任何行為都可以申訴。但是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而言,申訴沒有意義,也不必要。你想申訴達到檢察機關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比登天還難。因為檢察機關要作出這樣的決定,在內部也要經過繁復的程序。提起公訴后,法院馬上就要立案進行審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法院立案后,一審刑事案件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判決。非經人民法院判決,任何人不得被宣判有罪。現在又實行以庭審為中心的司法制度,所有的證據都必須經過法庭的質證才能認定。這樣一來,審判的效果比申訴還好。你如果確實無罪,法官可以還你公道。在這樣的情況下,與其向檢察院申訴,不如與律師好好配合,在法庭上與檢察官唇槍舌戰一番,說出你的冤屈,就檢察機關指控你犯罪的證據逐一反駁,讓法官判斷誰是誰非。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申訴能否司法救助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申訴能否司法救助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