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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立案按照什么立案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5個相關介紹刑事立案按照什么立案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按照法律規定準確的說,公安機關立案的都是刑事案件,而行政案件稱為受理,立案后也有撤案的可能性。立為刑事案件后,經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撤銷案件移送派出所或其他有權處理的機關辦理。 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
刑事案件不可以兩處立案。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具有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范圍內并案偵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八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范圍內并案偵查:
(一)一人犯數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實的。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立案不立案誰說的算?這個問題問得很有笑話性,刑事案件立案與不立案,那是根據刑事犯罪的大小決定的,立案與不立案并不是誰說的算,這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條鏈而定的,所以說,刑事案件主要看案件的大小程度是否符合立案才對
刑事案件屬于公訴案件,立不立案由人民檢查院決定。刑事案件先由公安局的警察調查案件,搜集證據。再轉給檢查院進行審核,如果檢查院認為案件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就會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檢查院也可以自已偵查調查刑事案件。所以刑事案件的立案權利在檢查院。
一般地說,刑事案件由公安局立案后,絕大部分案件要經過檢察院審查批捕和起訴
但也有些案件,可以在公安機關的偵查后,認定屬于立案錯誤、或者屬于治安案件、或者屬于可以調處的案件、或者涉嫌犯罪的情節輕微等等,這樣的案件,不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所以也就不用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了
1、受理案件,報案人首先應當向經偵部門的接警民警說明來意,填寫《報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說明相關的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2、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會及時將案情錄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統,并通過系統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把該系統自動編號的《報案回執》交報案人。
3、接受案件之后,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遇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延長30到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但需要報經相關領導批準。對于延長審查期限的,辦案單位應向報案人作好解釋工作。
4、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認為有犯罪事實;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
5、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立案按照什么立案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立案按照什么立案的5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