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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屋征收案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應予補償?
答案鍵
一般來說,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包含土地使用權等因素,因此被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應單獨進行補償。發現房屋評估報告未載有土地使用權價值的,應當視為評估報告依據明顯不足,允許被征收人申請重新評估。
首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關于補償項目的規定是明示列舉,不包括土地使用權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補償沒有法律依據。
被征收人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于其合法財產。征收導致財產權從被征收人轉移到國家,這是對被征收人權利的減損,應歸咎于被征收人的損失。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號(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項目包括損失類別和補貼獎勵。其中,損失類別僅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三種。賠償和停產停業損失賠償。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損失種類僅包括上述三類,并無例外或一攬子條款規定其他賠償項目。無論是與被征收人協商簽訂的補償協議,還是房屋征收部門獨立作出的補償決定,補償項目都應當按照上述項目列出。單獨列出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項目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其次,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應計入被征收房屋價值,因此被征收人國有土地使用權損失補償應納入房屋價值損失補償。被征用的房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評估活動的規范性文件。《辦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是指在正常交易條件下,由熟悉情況的當事人進行公平交易,自愿交易的被征收房屋及占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金額。在評估試點中。第十四條還規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還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因素。因此,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是評估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因素,并最終體現在房屋的價值上。我國的征地補償屬于公平補償。土地使用權重復補償沒有法律和理論依據。房屋評估價值已包含土地使用權價值的,不能單獨對土地使用權價值進行補償。
三是房屋評估價值不包含土地使用權價值的,應當允許被征收人申請審查、評估或者重新啟動評估程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相關規定,房屋評估結果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公示并轉發。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不滿意的,有權要求評估機構作出解釋和澄清;仍有異議的,有權自愿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評審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評審專家委員會評審。評估機構未按照上述要求計算房屋評估中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屬于評估錯誤。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審查評估,一般可以保證評估報告客觀、真實、有效。訴訟中發現評估報告和專家鑒定意見嚴重缺乏客觀真實性,達到“依據明顯不足”的情況,被征收人申請復核、鑒定的權利已屆滿的,根據評估報告維持補償決定。會損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應允許被征收人在訴訟中申請重新認定身份。實踐中,如果征收部門已將入戶評估報告轉發給被征收人,而被征收人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的異議被駁回,則在訴訟中應嚴格限制“依據明顯不足”。如果當事人不能證明房屋評估價值不包含土地使用權價值的,為防止訴訟過分拖延,不得申請重新評估。
(撰稿:夏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