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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相識沒多久就結婚了。婚后兩個月,妻子發現丈夫結婚的目的并不純粹,為了得到40平方米的拆遷面積,于是妻子將丈夫告上法庭,要求離婚。經法院調解,兩人離婚。上海離婚律師提醒,
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當事人都應該出于真實的動機,而不是為了逃避政策或為了金錢利益。虛假的動機往往會帶來許多爭議。
原告王在起訴書中稱,她于2010年春節前與被告趙某相識。不久后,趙急于與王結婚,并承諾先領證而不舉行儀式,于是他們于同年3月初辦理了結婚登記。
然而,兩個月后,王某得知趙某與她結婚是為了獲得40平方米的拆遷面積,于是訴至法院,要求與趙某離婚。被告趙否認為拆遷區結婚的想法,但他同意離婚。該案經法官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兩人最終同意離婚。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本案中,趙某選擇與王某結婚的動機主要在于獲得更多拆遷面積。得知真相后,王認為他們的婚姻沒有繼續下去的必要,但他們的感情已經破裂。經法院調解,兩人可以協議離婚。
也避免了以后更多的矛盾。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調解不成的,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長期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5)其他導致婚姻破裂的情形。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