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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征得債權人同意,分期清償債務。《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必須清償。債務暫時不能清償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可以分期清償。債務人有能力清償的,可以分期清償。”不償還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強制償還。”
2.債權人有權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執行官強制執行。
3、如果是公司,必須申請破產并進行破產清算。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的程序,以其全部財產對債務人進行平等補償,從而使債務人擺脫其他無法清償的債務,法院宣布破產并解散。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必須清償。債務暫時不能清償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可以分期清償。債務人有能力清償的,可以分期清償。”不償還、拒不償還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強制償還的裁定。”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確定的。然而,目前社會上存在兩種債務無法償還的情況。一是無力還款,二是有能力拒絕還款。而《民法通則》僅就此作出了上述原則性規定。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的情況有兩種:一是暫時無力償還。如果屬于這種情況,債務人可以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還款。如果永久無力償還,只能用債務人現有的個人財產來償還。這需要法院審理、作出判決,然后執行。換句話說,債務人有多少動產可供執行,將由債權人決定。能拿多少就拿多少。
2、債務人長期不償還債務怎么辦?
(一)注意提醒
有句話叫“借東西必還,再借也不難”。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仍然存在不誠實的人。有的到期不還款,有的借了還小額還款等。因此,如果貸款已經超過雙方約定的期限,但貸款尚未歸還,貸款人就會考慮追收款項,提醒借款人,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歸還貸款。
(2)及時起訴
雙方權利受到侵害的,受侵害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訴訟時效超過二年,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貸款人的債權將失去法律保護。
為了防止超過時效,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時效到期前寫出還款計劃,從而中斷時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新的訴訟時效可以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這樣,貸款人不僅擁有起訴權,而且繼續擁有勝訴權,有利于保護貸款人的合法權益。
個人無力償還債務實際上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該人確實沒有償還債務的能力,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分期付款。另一類是惡意拒付債務,例如低價轉讓自己的財產等。此類行為會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很大損害,債權人需要采取積極措施應對,減少債權人的損失。自己受到傷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