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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刑罰的威懾作用在于它是由國家機關行使的,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被刑事拘留的人如果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樣的?看完法務網小編整理的以下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
一、監外刑事拘留程序
刑事拘留不能在監外執行,但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申請取保候審。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保釋候審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2.決定取保候審。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后,無論同意還是不同意,都應當在七日內作出答復。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報告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院長。經人民法院批準,發給《取保候審決定書》、《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不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的,不得取保候審。申請人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另外,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實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要求其簽名或者蓋章,并告知其取保候審期間必須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滿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退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通知擔保人解除擔保。
二、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采取了一系列方法,規定公安機關對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親眼目睹的人指控其犯罪的;
3、在您周圍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性的;
6、不告知真實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7、有在逃犯罪、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等嚴重嫌疑的。
依照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實施。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理由,提交公安機關負責人。公安機關審查批準,發給拘留證明;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領導審查,檢察長作出決定,然后移送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應當向被拘留人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核發的《拘留證》號,并公告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必要時,在押人員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者先拘留人再申請新的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根據《拘留證》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異地實施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予以配合。根據第《刑事訴訟法》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拘留后,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拘留原因和拘留地點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他人,但妨礙拘留的除外。調查或無法通知。的單位。妨礙偵查的情形包括: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聞訊后可能逃跑、毀壞、偽造證據的;可能相互勾結,結成攻防聯盟;但上述情況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二十四小時內未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說明理由。不能告知的情況包括:被拘留者不告知真實姓名、地址;被拘留者沒有家庭成員或工作場所;ETC。
3、刑事拘留應當持續多久?
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報批時間可以由1日延長至4日。對在逃、重復作案、團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等級。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請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押人員認為逮捕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逮捕決定的時間1日至4日。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羈押期限最長為14日。對在逃、多次作案、聚眾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最高拘留三十七日。
來源:尋找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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