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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海關規定繳納的聘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
婚前支付,給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難的。
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上述規定,夫妻同居但未領取結婚證的,屬于上述情況,即雙方未登記結婚,彩禮必須退還。但在社會實踐中,法院發現,存在不少夫妻按照當地風俗舉行婚禮,但因未達到結婚年齡或其他原因,雙方實際上已共同生活一段時間的情況。但尚未登記結婚。在這種情況下,男人和女人分手是因為他們的關系破裂了。如果法院僅僅以女方沒有登記結婚為由,要求女方退還全部彩禮,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這種情況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得到了澄清,并且該規定至今仍然適用。
那么,如果夫妻同居但未領取結婚證的,根據《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不包括“當事人共同居住但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情況。如果夫妻同居但未登記結婚,支付彩禮的一方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法院可以考慮夫妻同居時間的長短、彩禮金額等因素。彩禮、當地風俗習慣等,來確定是否需要退還彩禮以及彩禮的具體金額,而不是直接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全額退還。
根據代理案件的實踐經驗,如果夫妻雙方確實已經同居一段時間,且尚未登記結婚,此時返還的彩禮金額將按照“共同生活年限”計算:一個重要因素。一般來說,共同生活的時間是比較長的。同居時間短的,回禮的數量會較多,但一般不會全部退還;長期同居的,回禮的數額會較少,甚至根本不回。
二、如何理解退聘禮金涉及的“人生困境”
生活是艱難的,有絕對的困難,也有相對的困難。所謂絕對的困難才是真正的困難,意味著他們已經無法靠自己的力量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了。所謂相對困難,是指與支付彩禮前相比,支付前后出現了巨大的差異,與原來的生活條件相比變得困難。司法解釋的初衷是規定前一種意義上的,即絕對難度意義上的。由于雙方已建立婚姻關系,支付彩禮的目的也已達到,原則上對方不再需要退還彩禮。如果以生活困難作為參考因素,反映法律和審判實踐對生活確實有困難的一方提供的幫助,這無疑會給彩禮一方提出更高的標準。因此,因繳費造成的生活困難一定是絕對的生活困難,而不是相對的生活困難。一般來說,應該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取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3.婚前禮物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禮物一般不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關于彩禮的合法歸屬,彩禮一般由女方在婚前獲得。這是男方送給女方的禮物,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通常婚前收到的彩禮只屬于婚后女方所有。
另外,很多人可能沒有注意到這樣一個特殊的情況:夫妻結婚時,父母給夫妻雙方捐贈的財產也被稱為“彩禮”,但這種所謂的“彩禮”并不屬于“彩禮”。給女人。它是個人所有,但由夫妻共同所有。
彩禮習俗應該是愛情關系升華到婚姻關系締結的物質表現,不應該成為冰冷的物質交換,更不應該成為“婚姻交易”。彩禮過高的陋習在一些地方愈演愈烈,應該予以革除。人們對待聘禮時,應重禮而不重物;他們應該關注聘禮所傳達的感情,而不是其市場價格。聘禮對于男女雙方來說,應該是婚姻道路上的踏腳石,而不是絆腳石。彩禮的贈送還應體現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現代社會的主流價值觀。
未結婚但同居的彩禮如何退還?考慮到雙方已共同生活較長時間,雖然婚姻登記手續尚未辦理完畢,法院會支持退還彩禮,但具體退還金額還需要考慮確定。需要考慮的維度包括:同居時間的長短、彩禮的金額、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如果您還有這方面的疑問,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