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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檢察院的職責是什么?
1.法院是負責審理案件、解決糾紛的司法(審判)機關。
法院職責:
(一)審判法規定的、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轄,市法院認為應當審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依法自行辦理。
(二)審理法律規定由市法院審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其他第二審案件。
(三)審查處理不服市、下級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上訴、再審案件。
(四)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審理案件。
(五)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確的案件指定管轄。
(六)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八)依法確定國家賠償。
(九)管理、協調本市法院的執行工作。
(十)研究收集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一)負責指導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職權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員;協助管理本市法院機構和人員編制;負責全市法院監督工作。
(十二)推進法制與審判工作結合,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十三)承擔市法院應當負責的其他事項。
2.檢察院是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檢察院職能部門的職權和主要職責:
(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叛國罪、分裂國家罪和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一實施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檢察權。
2.查處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刑事案件。
3.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監督偵查機關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4.提起并支持刑事案件公訴;監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審判活動是否合法。
(五)對監獄、看守所和其他行刑機關執行刑罰的場所進行監督。
六、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行政訴訟實施法律監督。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二)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分工設立內設機構,分別辦理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業務。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受理、接收舉報、控告、檢舉,接受罪犯移交;受理對人民檢察院不予逮捕、不起訴、撤案等決定的上訴;受理對人民法院判決的申訴,以及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
2、反貪污賄賂部門:承擔查處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等工作。
3、法紀部門:承擔國家工作人員失職犯罪和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的偵查工作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利用其權力實施的行為。
4、審查逮捕部:承擔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報請批準逮捕的案件的審查并決定是否逮捕,以及公安機關報送的案件的審查、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向所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是否延長處罰、監督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但不立案偵查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等。
5、審查起訴部門:承擔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案件的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不起訴、出庭支持起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以及對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的抗訴。
6、監獄檢察院: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進行監督和監督活動,直接查處虐待在押人員、擅自犯罪、玩忽職守致在押人員逃亡、徇私舞弊等犯罪行為,減刑、假釋、臨時開展對監獄外服刑的罪犯和勞教人員的刑事案件審查、逮捕、起訴等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承辦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8、檢察技術部門:承擔相關案件現場與案件有關的微量證據的勘驗、收集、固定、提取并進行科學鑒定,對有關辦案人員辦理的案件中涉及技術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者鑒定。業務部門等工作。
九、紀檢監察部門:承辦和受理社會各界對檢察官利用職權辦理違法案件、越權辦案、刑訊逼供、收受賄賂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和控告。紀律行為,并開展調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