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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生交通事故時,車主必須盡快打開車輛危險警示燈,并在車輛后方設置危險警示標志。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防止與后車發生追尾事故,從而保證車內人員和車輛本身的安全。
網友咨詢:
55%責任涉及車輛損壞和人身傷害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福建榮成律師事務所吳展律師回答:
50/50的平等責任也根據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1、雙方均為機動車的,賠償方式為雙方用各自交強險補償對方。如果交強險不足以賠償的,對方賠償超出部分的50%,您承擔50%。如果任何一方都有保險,您可以使用保險公司。賠償。
2、一方為機動車,另一方為非機動車或行人的,機動車損失由對方賠償50%,另外50%由本人承擔。如果有保險的話,保險公司會賠償。機動車一方應先向對方補償交強險,超出部分雙方各承擔50%。
交通強制保險賠償項目及限額包括:對方財產2000元,對方醫療費1萬元,對方死亡、傷殘、誤工費、護理費等限額11萬元。
吳展律師補充道: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期限
交通事故理賠期限是指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期限。這兩個時期在保險條款中有如下表述:
1、《機動車保險條款(2000)》第二十八條規定:被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并結案后十日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第十二條規定或者保險人要求的能夠證明事故原因、性質的全部文件。責任劃分及損失認定等必要文件。第三十條還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自書面通知之日起拒絕賠償或者終止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公司有權追回已支付的保險賠償金。
2、《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七條規定,自承運人和收貨人簽發貨物運輸事故簽證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險人未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或提供必要的文件、證明的,就是自愿放棄權益。
3、部分人壽、健康保險條款對保險事故的通知有類似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或5日、10日內)通知保險人發生。否則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承擔因遲延通知而增加的調查、調查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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