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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遺言也是繼承法劃定的正當訂立遺言的方式,它與面遺言、灌音遺言的效能都是一樣的。因此生活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口頭遺囑,那么口頭遺囑效力怎么認定呢?接下來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為您解答這個疑惑。
一、遺言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言才能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言,以依法自在懲罰其財富的行動才能。遺言為民事行動,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動才能。依我國現行法劃定,唯獨完整民事行動能力人,才有設立遺言的行動才能遺言才能,不具有完整民事行動才能的人不具有遺言才能。是以,遺言人須為完整民事行動能力人。依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劃定,無行動能力人或許限定行動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后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二、遺言須是遺言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言必須是遺言人懲罰其財富的實在的意義暗示,由于意義暗示真實是民事行動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言不得作廢不足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劃定,遺言應該對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繼承人保留需要的遺產份額。這一劃定屬于強行性劃定,遺言作廢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克不及無效。遺言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四、遺言中所懲罰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言既是遺言人懲罰其小我私家財富的民事行動,就只能就遺言和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五、遺言須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背社會大眾好處和社會私德民事行動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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