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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王武與A公司簽訂《餐飲業服務合同》商標、技術配方、經營規劃方案、管理方案、餐飲配套產品銷售、餐飲技術服務許可使用權、經營管理規范、技術、相關產品等。許可經營區域為B市。A公司宣傳向王五提供照明技術和設備,為王五提供有市場潛力的相關產品,增強后續拓展能力,并為王舞提供“一站式到終端”的專業指導服務。
合同簽訂后,王武按照合同約定向A公司支付服務費17.8萬元,并支付給A公司。指定的私人賬戶;A公司未出具票據。王武對A公司選擇的店面進行了裝修,并提供了店面效果圖。于2018年3月上旬開業運營,已于2018年6月10日暫停運營。
王武的代理律師張學勤律師。王武認為A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服務與合同不符,構成違約,遂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
1、確認原告王武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餐飲業服務合同》協議已撤銷;
2、被告A公司退還原告王武服務費元;
3、被告A公司賠償原告王五租金損失2萬元。
原告王武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雙方之間的《餐飲服務合同》是特許經營合同嗎?
(1)雙方簽訂的合同稱為服務合同,但合同內容符合特許經營的特點,本質上是特許經營合同。
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服務費,并獲準使用公司餐飲配套產品銷售、餐飲技術服務項目等經營資源。雙方約定的內容符合特許人允許被特許人使用自有經營資源、被特許人符合合同中規定的統一經營模式等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基本特征的,應當訂立特許經營合同。雙方的關系。
2、雙方的《餐飲服務合同》協議是否應該終止?
違反《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的。不具備“一年兩店”特許經營資格;違法未備案且不受主管機關監管的;隱瞞重大信息;未向社會公開真實信息的;有重大過錯,有權解除合同。
A公司雖聲稱擁有兩家直營店,且經營時間均超過一年,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因此,該公司不符合第《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條規定的開展特許經營活動的條件,足以導致其與王五發生沖突。如果不能實現所簽訂合同的目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A公司明確表示未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王武披露相關信息,王武有權解除合同。
出示大量證據證明該公司存在虛假宣傳、欺詐、誘導簽訂合同的行為。王武以公司存在虛假宣傳、欺詐行為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存在多次根本性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的。
未按約定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質量標準”的原材料的;提供的配套設備在質量、功能、效率等方面與宣傳的設備相差甚遠,甚至可能無法正常使用、無法運行;違反區域保護承諾,將造成加盟商之間的惡性競爭和經營壓力,嚴重影響或妨礙正常經營。
3、合同終止后公司應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號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終止后,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要求恢復原狀并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涉案合同以免費續約、免費延長合同有效期、無限期合同等形式確認為無限次續約,當事人有權要求全額退款特許經營費。對于服務費的返還,法院在認定時應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
商業經營活動存在風險。如果因公司過錯而解除合同,商店關門后的房屋租金將是王五的損失。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涉案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及房屋的租賃情況來認定王五的房屋租金損失。
一審法院采納了張學勤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支持解除合同、返還加盟費、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駁回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