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戰場形勢復雜多變。如果士兵在執行命令的過程中發現情況發生了變化,或者命令的內容不符合客觀實際,那么如果命令原封不動地執行就會造成嚴重后果,此時再要求報告就為時已晚或不可能了。根據《內務條令》的規定,
下級根據上級的總體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從當地當時的實際情況出發,主動作為,堅決完成任務,并在事后迅速報告。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下屬沒有執行原來的命令,但不能確定他們具有不服從命令的主觀故意。
接下來,黃浦區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戰時拒服兵役罪構成要件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主觀因素
本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戰時兵役管理秩序。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依法服兵役是每個公民的光榮義務。根據兵役法,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義務。
征集公民服兵役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公民拒絕或逃避服兵役,則屬于違反兵役管理制度的行為。
二、客觀要素
1.本罪表現為戰時拒絕、逃避兵役,情節嚴重。具體分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這種社會行為必須發生在戰爭時期的中國,但在和平時期不構成本罪。所謂“戰時”是指發生戰爭的歷史時期。
根據我國現行經濟憲法的明文規定,戰時是否參戰的決定權由國民教育人民政府常務委員會代表股東大會行使;決定理論上武裝部隊是否能處于戰時狀態的權力,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的中央軍事管理委員會行使。根據該法第451條,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環境狀態的時間,部隊接受作戰目標和任務的時間,或遭受敵人突然襲擊的時間。
當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企業處理突發暴力事件時,被視為戰時。同時必須有直接拒絕、逃避兵役的行為。拒服兵役是指拒絕接受兵役,包括拒絕服兵役和抗拒服兵役。逃避服務,
是指以某種學習行為或虛假理由,用自傷等各種手段逃避兵役;雇傭或讓他人冒充;裝病、殘疾以及偽裝兒童身體素質其他不合格情況的。構成本罪必須更加嚴重。無論情節是否嚴重,
是區分此罪與非罪的標準。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拒絕、逃避兵役;組織、煽動他人拒絕、逃避兵役的;暴力和威脅的方法是拒絕服兵役等等。
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歸檔和起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兵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起訴訟:經教育,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的;以暴力、威脅、欺騙、自殘、自殘等方法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的;聯系或者煽動他人共同拒絕、逃避兵役的;其他嚴重情形。
3.主要元素。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犯罪的目標一般是18歲的公民。
4.主觀因素。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目的一般是逃避服役,犯罪動機多為貪死、怕苦和疲勞。
在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我國戰時拒絕、逃避法定兵役罪與非罪的界限。只有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因此情節是否更加嚴重是區分本罪與非罪的最重要標準。另外,
我們還應該注意戰時和平時的界限。如果我們在和平時期不拒絕或逃避服兵役,就不能以此罪論處。以上是黃浦區刑事律師講解戰時拒服兵役罪構成要件的整體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你有類似的法律問題,
還請黃浦區的刑事律師給你一對一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