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案例介紹】
裴某駕駛著一輛普通兩輪摩托車行駛在一個村子里沒有視頻監控的公路上。袁某正與前面的被告人朝同一方向走去。裴先生說,他不得不緊急剎車,以避免迎面駛來的車輛,避免與行人相撞。導致自己和摩托車一起墜落。當裴起身時,發現袁也躺在地上。袁立即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0多天后,病情好轉出院。出院診斷為:腦挫裂傷、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外傷性硬膜下出血、枕骨骨折、頭皮挫傷、高血壓。疾病為I級(高危),左前束支阻滯。隨后,袁某住進天水中醫醫院20多天。出院診斷為:顱腦閉合性損傷、腦挫裂傷、外傷性腦內血腫、高血壓三級。事故發生幾天后,袁某的家人向天水市欽州公安局郊區交警大隊報案。公安局。交警部門出具的證書編號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上面寫著:“這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事后報告的,現場證據無法提取,雙方詢問的材料不能構成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無法查明,故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經袁某申請,法院組織當事人隨機選擇鑒定機構對袁某的傷情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袁某的傷情為“腦部兩側腦挫裂傷,形成軟化灶,伴有頭暈、頭悶,符合十級傷殘”。確定后續治療費用、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
【爭議焦點】
袁某與裴某之間是否存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袁某的各種損失該如何賠償。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主張存在法律關系的,應當對產生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袁某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證明裴某駕駛的是兩輪摩托車。其被撞倒受傷,但證明書內容“現場無法提取證據,雙方詢問材料均不能認定交通事故事實”,不能證明侵權法律的存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雙方當事人的關系。不過,袁某確實受傷了,所以本案應該作為一般案件處理。侵權糾紛處理。
根據袁某提交的錄音內容,可以確定袁某的墜落與裴某有關。結合裴某事發后叮囑在場人員取錢并積極救治袁某的行為,可以認定裴某對袁某的死亡有過錯。有人摔倒受傷,裴某應對袁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然而,袁某已是七十多歲的老人了,長年患有高血壓。因此,袁某在住院期間也接受了針對自身疾病的治療。《司法鑒定意見書》因“雙側腦葉挫傷、裂傷導致軟化病變,并伴有“頭暈、頭暈”,故袁某傷情被評定為十級傷殘。高血壓的臨床癥狀包括頭暈、頭暈。因此,考慮到袁某的年齡和既往病史,裴某的責任應酌情減輕。最終判決裴某承擔袁某損失的70%,袁某承擔其自身損失的30%。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裴某主動請求履行判決。
【法官致辭】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首先報警。這將有利于交警部門在沒有視頻監控的情況下,根據現場調查出具事故認定書,明確劃分各方責任,避免雙方因事故原因、分工大小而產生混淆。每個人都堅持自己的意見,這增加了訴訟的風險和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