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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讀者留言詢問如何對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小編查了相關資料,今天就跟大家聊聊無期徒刑減刑的事情。被判處無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犯罪分子,必須服刑二年以上,并受到表彰四次,才能減刑。也就是說,如果被判處無期徒刑,入獄后至少要在監獄服刑兩年,并且必須獲得四次行政表彰才可以申請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罪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至二十二年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可以減至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罪、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至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可以減刑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罪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刑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且在間隔期間受到四次表彰后,方可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規定上述起動時間和換相間隔時間。對原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限制。無期徒刑執行期間受到的表彰,減刑為有期徒刑后再次減刑時,不能累計使用。有人問,如果一個無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減刑,那么他至少可以在監獄里服刑多少年?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因為任何事情都沒有絕對的,但根據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實際刑期不能低于十三年,起始時間應從無期徒刑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