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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刑事審判監督培訓,以及刑事審判監督培訓總結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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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判監督程序有如下特點:審判監督程序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監督的一種方式。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并且應經法定部門審查決定。
2、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于審判監督的相關內容包括: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4、審判監督程序啟動的三種渠道是什么審判監督程序啟動的三種渠道如下:(1)出席法庭。法庭審理是審判活動的核心活動,因而對法庭審理活動進行監督是刑事審判監督的重點之一;(2)庭外調查。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職能是對各種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情況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等行為實行監督。
檢察院審判監督程序的流程可以簡單的表述為:申請再審——申請再審審查——決定再審(或予以駁回)——再審。 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
法律主觀:檢察院提出審判監督程序流程(1)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法律依據及其條件。
刑事再審程序并不是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只有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而且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才能適用。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救濟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是有審判監督程序的,審判監督是對刑事判決進行的監督,保障法院判決結果的合法性,維護我國的司法尊嚴。審判監督程序啟動的三種渠道如下:出席法庭。
它是刑事訴訟的開端程序,是大多數刑事案件必須經過的程序。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審判監督程序并不是每一個案件都必須要經歷的程序,只是當發現案件判決有錯誤時才啟動這個程序。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九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規定為:再審程序即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序。
1、法律分析:檢察院審判監督程序的流程可以簡單的表述為:申請再審――申請再審審查――決定再審(或予以駁回)――再審。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
2、